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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行政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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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31年(1942)全县县政府设建设科,下辖农业推广站,负责农林管理工作。35年改为农业推广所。
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实业科;1951年改称农林科;1952年改称建设科。管理农、 林业生产事宜。1954年4月至1955年8月成立农林水利局。1955年9月,森工与林业合并为林业局。1959至1968年农、林、水三局两度分合。1968年9月至1972年3月,农、林、水合并为农林水服务工作站。1973年10月后,专设林业局。1980年建水源林管理所 (后改称为森林资源管理站) 。1985年为进一步加强林业管理,在原有营林、森防、森林资源等管理机构的基础上,增设林政、公安两个股。1988年,中共桂林地方委员会、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在兴安召开林业管理体改会议后,进行了七个方面的改革:①为巩固发展乡(镇)、村林场,县林业局成立林业服务部,代收代销间伐小规格材,所获利润的95%返还给林场发展生产。②在商品材中,切块30%给乡(镇)人民政府加工。③违反林政等一切罚款收入,县财政全部返还给林业单位以发展林业生产。 ④县财政在每年总收入中提取1.5%作为林业发展资金。⑤桂林地区、自治区对两金一费(育林、更改金和林政管理费)收入,由30%留县改为70%。⑥森工企业始办庙头镇石洞、龙水镇坦口两个商品林基地。⑦为减少森林的大量消耗,1989年建立节柴服务部。1990年,除县人民政府成立绿化委员会、护林防火指挥部外,林业局内设管理机构有:林政、营林、森林资源管理、森防、公安、节柴及人秘、财务等股(站)。全局管理人员干部、职工110人。技术人员中获中级职称者3人,初级职称者17人,技术员3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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