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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木材伐运 购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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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伐管理
1950年1957年,木材采伐由县森工站将上级政府下达的年采伐计划指标,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,再把指标分配到各乡、村、组,由村、组组织人员进行采伐;集体或私人需要用材,也须经村、组批准,实行计划采伐。“大跃进”时期,森林被大量砍伐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林权被打乱,乱砍滥伐成风,加之木材黑市交易干扰,木材采伐计划难于执行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县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林政措施,落实林权,处理林权争议等。原被打乱的木材采伐、收购计划得到恢复。凡国营、集体、个人需要砍伐的,须向县林业局呈送砍伐申请报告书,经林业局批准并发给砍伐证,方能砍伐。1985年,根据上级规定将年砍伐指标由县控制下达到各乡、村公所和木材采伐收购站,实行相互监督,控制执行。
收 购
1952年全县设立木材采购站, 管理经营全县、灌阳两县的木材采伐购销。1958年9月改为全灌森工支局。同年冬,森工支局与林业局合并 (灌阳森工管理工作划出) ,设森工股。1979年森工股撤销成立全州县木材公司。下设文桥庙头大西江龙水才湾绍水咸水安和东山等9个林业站(采伐,收购)和1个木材加工厂。1956至1961年森工股分别于龙水金田、 绍水桐油、东山白岭、咸水洛江、大西江炎井等地,设立5个采伐场,直接进行采伐收购。面上采伐的木材,出售者由木材采购站接收。1962至1978年,除地方国营林场和集体林场计划采伐收购外,其它林木出现乱砍滥伐,自由买卖现象,一些建筑单位和机关,擅自深入林区采购, 致木材蓄积量大大下降。木材蓄积量由1956年的270万立方米下降到1979年的198.25万立方米。木材收购量由1956年的2.8954万立方米下降到1979年的8622立方米。1980年后,县人民政府采取稳定林权、制止乱砍滥伐等各种措施,恢复木材计划采伐制度,保证了木材收购计划的实施。 全县自1952至1990年,共收购木材52.43万立方米,其中上调给国家29.66万立方米,提供县内建设用材22.77万立方米。1967至1990年为国家提供育林资金168.16万元。1980至1990年为国家提供利税64.5万元。
储 运
1952年县内始设庙头木材采购组, 1954年建立庙头贮木场。 该场位于湘江河畔,面积500亩, 配有干部、 工人74人, 有出河机、运输小铁轨、平板车等机械操作设备。1952至1985年, 负责灌阳、兴安、资源、全州4县的木材储运工作,年入库量在10万立方米左右。1980年后,木材入库量减少。1986年起,各县木材由各县木材公司经营、调运。贮木场改为木材经营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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