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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制止乱砍滥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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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后至1958年前,国家、集体、私人树木,均根据国家需要和集体、私人所需,做到有计划地采伐。 1958至1990年,曾出现3次乱砍滥伐严重现象:一是“大跃进”时期,由于大办钢铁、 大办集体食堂,大修水利而大肆砍伐森林,面积达16.07万亩;二是“文化大革命”初、中期,由于各级领导受到冲击而放松了对森林的管理,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,乱砍滥伐到处出现, 砍伐面积达18.13万亩;三是1971年至1979年,由于前一时期林权被打乱,林权争执不断发生, 再一次出现严重的乱砍滥伐现象,砍伐面积达30.73万亩。1958至1990年,全县乱砍滥伐总面积达71.25万亩(含1980至1990年乱砍面积6.32万亩) 。加上60、70年代因种粮毁林开荒面积33.53万亩, 毁林面积共104.78万亩。在乱砍滥伐过程中,1966年至1979年前,县内虽然采取一些制止措施,如1972年全州县革命委员会贯彻了国务院关于《森林保护条例》和颁发了《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的通告》,但具体落实不够,对毁林案件、非证经营木材、盗砍、偷运倒卖等,处理不严,打击不力,致使乱砍滥伐现象未得到有效制止。由于森林遭到严重破坏,县内洪涝、旱灾频繁发生,损失极大。
1979年起,全州县委、县革委会(人民政府)重视并加强了森林的保护工作。1979年12月,全州县委颁发(79) 290号《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讨论林业问题纪要》。其中规定:“对乱砍滥伐和林权划分未定之前, 乘机乱砍滥伐或者制造纠纷, 为首破坏森林者作严肃处理”。1980年12月,成水公社鲁塘大队长寿寺村,以村民唐××为首,借山权争执未定,纠集全村群众, 进人本大队刘家村的金牛岭山场,乱砍滥伐面积近200亩,砍掉松木林4442株,木材计192立方米,并把前往阻止砍伐的刘家村护林员刘××打伤:案发后,县林业局、县公安、检察、 法院等联合进行调查。 案情查清后, 将为首的唐犯依法惩办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1981年,县人民政府发布《关于加强木材管理,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》。1980年冬至1984年春,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在全县开展林业“三定”,落实林权工作;并结合处理乱砍滥伐案件3420件,没收木材4961立方米,木炭4.52万公斤,对乱砍滥伐的9437人处以罚款7.67万元。在“三定” 过程中,全县219个大队,1181个生产队制订了村规民约,使乱砍滥伐现象得到有效制止。1982年,龙水公社成立林管小组43个,狠抓乱砍滥伐案件的处理。全公社共处理75起, 拘留1人,被罚款139人,罚款1880元,没收薪柴0.41万公斤,木炭0.135万公斤,杉木条570根,松木条1350根,杂木320根。有力地打击了乱砍滥伐歪风。1984年冬,县成立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, 继续调处山林纠纷, 落实林权工作。至1990年调处落实林权1936处。1984年,1988年,县林业局分别成立林政股、公安股。林政股下设黄沙河庙头咸水绍水蕉江、飞机坪等6个木材检查站。1986至1990年,共处理违反林政案127件,征没收木材291.16立方米,收取育林金、更改金、林政费共238.49万元,补偿森林损失费94.4万元,罚款7.06万元。 公安股下设龙水、才湾、咸水、蕉江、石塘、黄沙河6个组,配合县公、检、法3家查处盗砍、滥伐、林政案件。1988至1990年共查处444起(盗伐51起、滥伐101起、林政292起)。行政拘留40人,法办21人,罚款15.8万元。基本上刹住了乱砍滥伐歪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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