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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林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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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《全县志》记载:民国24年(1935) 全县有森林面积47.93万亩,分村、学校、私人所有3种权属。
解放后,土改复查时将地主山、富农多余山,祖宗山均收归村有,并将部分山林分配给少山或无山的贫下中农。
1956年合作化时期,全县共设145个小乡,在以林为主的蕉江等5个乡和农林并举的永南等18个乡内,除边远的原始森林和水源林仍为国家所有外,将12963户的私有山林面积(零星分散的树木和果木仍归私人所有) 60.92万亩成片林作价入社。余122个小乡仍维持村有、私有权属。
1960年,贯彻中央有关林木权属的指示精神,派出工作组到各公社落实山林权属。全县有森林面积156.9万亩,除保留国有林29.67万亩和社员房屋周围的零星树木以及分散的小块面积5.6万亩外,划定公社山林面积2.02万亩,生产队集体山林面积119.61万亩。
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(1966至1976年),各级领导干部受冲击,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,无视原有山林权属界限,乱砍滥伐成风,致使林木遭受不应有的破坏。
1980年12月,县人民政府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,落实上级有关林权政策,组织工作组到安和公社吐紫塘大队搞落实林权试点, 经过宣传贯彻政策,调处该大队10个生产队584处山林权属纠纷,落实权属面积2.23万亩;其中落实生产队权属474处,面积1.4万亩。
1981年冬1982年春, 县人民政府从县直机关抽调人员配合枧塘白宝东山、安和等4个公社的干部100人,组成工作队,分别深入到这4个公社的每一个大队,抓落实林业“三定”(稳定山界林权、划定自留山、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) 工作。经过6个月时间,除个别争议较大,一时难于解决外,一般均得到落实。1983年,全县林业“三定”工作全面铺开,共抽调县、 公社、大队干部1137人,进入全县116个大队、1742个生产队抓“三定”落实,并结合开展林业“三清”、“三查”、“三处理” (包括:毁林案件、护林防火、乡规民约三个内容)。至1984年春,全县有4013个村民小组落实了林权界限,占全县总村民小组的94.42%。有3732个村民小组发了山权证, 占村民小组的87.81%。还有650个村民小组12868户划定自留山19.41万亩,责任山8万亩。林权划定后,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证。还有1081个村民小组,在“三定”过程中建立健全了防火机构。
1984年4月, 对尚未划定的一些山界林权,县人民政府组建土地、水利、山林三大纠纷的处理办公室,继续落实好山界林权。1984至1990年,共发生山界林权纠纷3014处,均作了仔细的调处工作(详见制止乱砍滥伐节)。其中与湖南省东安县的48处山界林权纠纷,经过两省区双方的共同努力,签订了林权协议,使长期存在的山林纠纷和多次发生过械斗的问题,得到妥善解决。至此,全县的山界林权基本落实(少数复杂的纠纷尚待解决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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