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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护林防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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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后,县、乡、村行政机关,一直把防止、扑灭山火列为护林的重要内容。在各个时期,除专门设立管理机构、护林员、严格林区用火制度管理外,在一些主要林区开设了防火线;一旦山火发生,有组织、有领导立即发动群众进行灭火;对特大的山林火灾案件,协同各有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理。
管理机构
1958年,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,县长兼指挥长;公社(乡、镇)设护林防火委员会,由公社(乡、镇)领导任主任委员;大队(村公所)设护林防火大队,大队主要领导任大队长;生产队设立护林防火小组,生产队长任小组长。1962年起,成立湘、粤、桂边界护林联防第十、第十二防区指挥部,以保护县与县边界地区的森林,相互协助,共同防患。
防火措施与制度
从50年代至1990年, 全县主要林区开设防火线共424公里,搞防火林带32公里。地方国营咸水林场自建场至1990年,开设长期性防火线96公里。蕉江瑶族乡蕉江大队(村公所)在50年代有森林面积6.73万亩,为加强山火防患,严格用火制度,建立长期性防火线72公里,40年来无重大森林火灾发生。才湾公社(乡)岩泉大队(村公所)从1959年订立村规民约后,32年来,有组织、有领导、有规章制度地坚持造林、护林不懈,全村现有森林面积2.17万亩,蓄积量4万立方米,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,产值达160多万元。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桂林地区护林防火模范先进集体。
扑灭山火
县内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、县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指挥下,70年代以后,相继建立了以民兵为主体的灭火队伍21个连,94个班,1154人。其中由县内燃机厂、氮肥厂、配件厂、水泥厂、林业局、咸水林场等县直单位组建1个连,10个排,34个班,380人的灭火队伍。山林火灾一旦出现,县、乡(镇) 护林灭火队伍配合出动,投入灭火战斗。1977年2月23日,东山瑶族公社(乡)白岭大队(村公所)两农民在东方红水库割草,吸烟失火成灾,东山瑶族公社即时组织扑火队伍2000多人进行灭火, 连续两天将山火扑灭;1977年2月24日,湖南省道县桥头公社庄村大队一社员,在九狮岭挖药材,不慎失火,湖南庄村大队和东山黄腊洞大队共同组织400余人进行扑灭,使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;1982年12月,咸水公社(乡) 蕉川大队发生山火, 临近的龙田、洛江大队,咸水林场共组织500多人的灭火队伍,协助蕉川大队迅速将山火扑灭,减少了林木受灾损失;1989年10月11日,龙水镇金田村公所王家村背后山,因村民石某吸烟引起山火,县内四家班子主要领导,即时组织县直机关、厂矿青年职工,配合87320部队,龙水高中师生及当地民兵等800多人进行灭火,由于灭火及时,只烧毁疏林面积504亩, 林木损失不多。1990年,全县19个农村乡镇,除龙水镇未成为森林防火达标单位外,18个乡镇达标。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,1990年授予全州县为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县。
森林火灾案件处理
1983年12月3日, 湖南省零陵县国营岩头林场黄花岭分水塘工区唐某某,用火不慎,烧毁全州县城郊乡大贵村公所林场、白宝乡乡办黄花岭林场、水晶坪村办林场和飞机播种松树幼林共达1.7万亩, 损失巨大。经联防指挥部商定,两县公安局、林业局把失火毁林案情查清, 由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案犯唐某某有期徒刑2年。县内,1958至1985年,除“文革”期间,对一些中、小失火毁林案件未作处理外,对县内所发生的11起大的山林火灾 (毁林1000亩以上),县人民法院根据案犯情节分别作了处理。判处失火、纵火犯有期徒刑5人;拘留10人; 令其在失火地区补种树木3起, 补种8万多株;赔偿松林种籽1起,松树种籽100公斤。1986至1990年, 共发生山林火灾34处,森林受害面积1.3万亩,损失价值3.97万元,分别作了判刑、拘留和罚款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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