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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林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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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内兴办林场,始于1955年。1973年,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、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定全州为发展杉木林基地县。此后,全州县委,县人民政府把兴办社队林场,发展杉木林作为林业生产的重点,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。当年召开了办场的现场会议,推广了蕉江等8个大队办场的经验,是年冬,全县新办起林场29个。
1975年春,为推动各级兴办林场,全州县委、县革委会组织部、委、办和有关局主要领导、各公社正、副书记到湖南省株州、衡东、桃源等地参观学习,回县后要求县直单位支持发展林业, 公社、大队凡具有条件的都要办林场。1978年,全县林场增加到114个,经营面积达70多万亩。1979至1990年,为加速林业发展步伐,消灭宜林荒山,县人民政府把办林场作为发展林业生产的主要支柱,县内各地又新办起了一批各式林场。1990年止,全县共办国营、 联营、乡办、村、组办林场共218个,总经营面积96.04万亩,占全县林业用地的26.67%; 共有固定专职生产、管理人员1155人。历年累计造林总面积36.15万亩,占全县人工造林面积的17.63%。 这些林场大部分建在海拔400米至800米最宜于杉木林地带,主要营造速生杉木林,辅以混种油桐、竹、檫等树种。
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, 陆续崛起专业户承包荒山造林。1982年至1990年有8户专业户办了林场,自采种育苗100亩,造林3300亩;另有专业户3157户,私人造林4.11万亩。
自1955年开始办场以来至1990年,除原办东山白竹等3个林场(1961年均停办) 投资70万元外,全县218个林场投入资金共2137.63万元。其中乡(镇) 、村筹集109.525万元;县财政投资1041.10万元;银行贷款(含世界银行)987万元。资金投向地方国营咸水林场1035.4万元;县、乡、村、自然村三级或四级联办林场286.23万元;乡办林场374.59万元,村、组合作林场441.41万元。


1990年各类林场基本情况表
表7~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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