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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民事调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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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期间,乡间有士绅调解民间纠纷,俗称“和事老”。1953年土地改革结束以后,在全县47个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。1954年,根据政务院关于《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细则》的规定,在全县14个区148个乡镇,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,有成员816人。当年,共调处民间纠纷4023起。1955年,调处纠纷1.11万起,以后经过多次整顿提高,到1982年底,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82个, 成员0.12万人,并建立了登记、回访制度。据1985年底统计,共调处民间纠纷2.12万起。1986年以后,各乡镇设立了专职司法助理员,成立了司法办公室,村公所设调解委员会,村民小组设调解小组,生产小队设调解员。到1990年底,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555个,成员0.24万人,共调处民间纠纷3.25万起,其中生产经营纠纷0.2万起,婚姻家庭纠纷0.94万起。
清代及民国期间,县内土地、山林、水利纠纷之争,均为封建地主、恶霸包揽控制。由于调处不公,不少纠纷酿成械斗命案,造成少数村庄之间长期的历史成见。乡间素有“争荒山、卖水田”之说。1952年土地改革时间短促,对荒山、山林、水利来不及分配 (简称三大纠纷,下同)致使三大纠纷不断发生。1953年冬天,全县集中时间和力量,进行土地、山林、水利纠纷的调处工作,并颁发土地、山林证,绝大部分纠纷得到解决,此后“三大”纠纷甚少。1961年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以后,生产小队实行土地划片包干制,出现数队共一水源,或一队数处水源的现象;部分社员户口变动,带山带田入社,因此,每到春天,禁山刷界,遇有天旱, 水利纠纷不断发生。当年共调处三大纠纷204起,其中已酿成械斗10起,打伤37人。 1963年发生纠纷0.11万起,其中械斗40起,打伤14人。1964年仅第二季度发生233起。1965年同期发生316起。在此期间,公检法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,每年都要组织相当的人力,进行三大纠纷调处工作。 1974年1月,根据上级指示,成立县三大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(简称调处办、处纠办、下同),专职处理三大纠纷。1974年至1978年,全县共发生三大纠纷970起,调处846起。由于农业体制有变动,人口增长过快,土地面积相对减少,山林土地需求矛盾激增;原有合同四至界线不清加上土地山林发征,区域划界,部分农民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有误解,把土地使用权当成了所有权,致使三大纠纷不断增多。1981年至1985年,全县共发生三大纠分0.3万起, 调处0.21万起, 平均年发案594起。1986年年1990年,共发案0.45万起,平均年发案900起,其中已酿成武装械斗163起,打死9人,伤722人,毁坏农作物328亩,丢荒田地440亩,毁坏林木1389立方米。在处理三大纠纷的过程中,坚持有利发展生产,有利团结,遵重历史习惯和解放后处理的协议,符合政策法律,协商解决的原则;采取勘察现场,深入调查,协商谈判,摆事实摆证据,讲风格,坚持和为贵、让为贤、安为重的处理方法, 使大部分纠纷得到妥善解决。1988年,庙头镇有三大纠纷110起,由于反复宣讲政策法律,耐心细致的做好代表们的思想工作,经过多次协商谈判,其中84起纠纷达成协议,占纠纷总数76.36%。 其中白果村公所9个村民小组均有纠纷,曾发生械斗打伤3人。在调处过程中, 调处人员深入调查研究,掌握充分证据,疏通思想,9起山林纠纷全部达成协议。通过纠纷调处,解决了矛盾,增强了团结,促进了生产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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