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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卷 政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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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,知州操一州行政、司法权,民刑诉讼由知州审理裁判;检验尸伤,亦知州执掌。直至民国中期,县内始设治安、司法机关,维护社会治安和审判一般民刑案件,重大军政要案,仍由县长(军法承审官长)审理。民国末年,社会治安混乱,杀人越货,拦路抢劫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,而治安、司法机关过问甚少。
解放以后,公安、检察、法院等政法机关相继成立。中共全州县委为了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,协调政法部门的工作,1955年成立了中共全县政法党组,由公检法三家领导组成。主要任务是:统一认识,协调工作,解决分工与合作;组织党内联合办公,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;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。1958年“大跃进”,在“左”的思想影响下,成立政法公安部. 政法三家实行联合办公,办案“下去一把抓,回来再分家”和“一长代三长,一员代三员”。办案程序废止,法律监督取消,案件质量下降。这种不正常现象直到1961年12月才被纠正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公、检、法机关曾一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州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。案件统由办案组包揽,办案质量低,出现不少冤假错案。1973年,撤销军管会,恢复公安局和人民法院建制,同时恢复政法党组括动。办案基本按照规定程序办理。1978年重建人民检察院。检察、辩护、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,法制逐步完善,内部机构日趋健全,技术装备逐渐现代化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随着经济、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,社会治安中产生了不少新的矛盾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,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, 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,1981年7月,成立中共全州县委政法委员会。除负责领导、组织、协调公、检、法、司四家的工作外,还先后领导全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份子活动的斗争和卖淫嫖娼;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;私种、吸食、贩运毒品;聚众赌博、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;拐卖妇女儿童等扫六黄,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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