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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监所检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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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以前,监所由县政府直接管理。
解放以后,50年代至60年代称监所、劳改监督。1979年重建检察院以后,设监所检察科。主要任务是对监所的管教活动,实行监督;保障法律法令的正确实施;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诉;对严重违反监规构成重新犯罪的在押犯,进行侦查起诉;处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;对罪犯申诉案件,调查甄别,依法处理。1955年至1965年,在受理桂北农场重新犯罪的罪犯中,调查后88%的案件依法起诉,法院均作有罪加刑判决。1959年10月遵照国家主席发布的特赦令, 协助人民法院,对桂北农场134名确已改恶从善的反革命罪犯实行特赦。1979年以后,对监所实行驻所检察,监督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;对屡犯监规屡教不改又触犯法律的人犯,审查起诉,运用数罪并罚或者加刑惩罚罪犯;同时还监督看守干部及时纠正失误。1979年至1990年底,在受理移送起诉案件中均分别按照数罪并罚合并起诉、加刑或作其他处罚。通过对犯人的思想教育,避免了绝食、自杀、闹监和企图逃跑的事件发生。对依法判处缓刑、管制、剥夺政治权利和因病保外就医、假释的罪犯,进行了全面考核,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罪犯,建议收监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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