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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治安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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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,境内治安混乱。据民国22年《广西各县概况》记载:“全县县城放哨守卡的地方有土地堂、半边街、白马庙、洗马塘。农村有雇家井、冷堂铺、(今土桥冷水铺)看牛坪、(今土桥茶场)福田坪、觉山、八十山口、炎井、大风坳、大仙殿等处”。民国33年日军入侵,县境沦陷, 国民党地方自卫队趁机四处抄抢民财,群众称其为“白匪队”。据民国35年4月19《全州日报》 登载:“著匪赵俊卿纠集同党数十人,在咸水蕉川一带,于去年2月烧毁民房60座, 掳耕牛67头,杀害樊功成等7人”。抗日胜利以后,黄沙河镇土匪头蒋八桂,为首组织地痞流氓为匪,常在湘桂边境交通要道抢劫民财,坐地分赃,几年时间变成了首富,买田建房,国民党政府不但不加镇压,还封官重用,委任为稽查队长,收编为保七团三营一连连长。解放以后,蒋八桂再度组织武装土匪,被清剿归案,依法处决。
1950年成立县治安委员会。社会治安贯彻党委领导,依靠群众,预防为主,管理从严,及时打击的方针。经过剿匪反霸,“三反”、“五反”、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等各项民主改革运动,反革命份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沉重打击,稳定了社会秩序,为以后的正常治安管理,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
五十年代初,为了依法监督四类份子改造,配合民兵巡逻放哨,保护重要仓库桥梁,维护会场秩序,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处理治安案件,各乡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(简称治保会) 。该组织是不脱产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,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,受同级党政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的双重领导。1952年底有乡(街) 治保会146个,治保委员1060人;另有厂矿事业单位治保会8个。1957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,100户以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设3至5人的治安保卫小组, 100户以上的大社,则设置7至9人的治保会。1959年全县共有治保会367个, 2732人。1962年以后,以生产大队和城镇居民委员会为单位,大型厂矿车间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治保会,下设治保小组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治保会多数瘫痪。粉碎“四人帮”后又相继建立健全。1986年全县共有治保会282个,926人。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治安管理需要,1988年在全县20个乡(镇)建立治安队。1990年,全县各乡镇建立政法领导小组,有成员155人;282个村公所(居委会)建立了治安管理委员会,(治保会同时撤销),配置治安特派员1946人;1735个村民委员会,则建立治保、调解、林管三位一体的委员会,有成员7300人;3951个村民小组均配治安员,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治安网络基本健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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