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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户籍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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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,户籍由县民政科管理,乡、村设户籍干事,专管乡村户口。
解放以后, 户口由县公安局管理,派出所设户籍民警,专理城镇户口。1951年7月开始在县城进行户口登记, 整理户籍,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。1955年6月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》精神,进一步完善了常住、暂住、出生、死亡、迁出、迁入、变更等项经常的登记管理制度。城镇户口以户或单位建立户口薄和户口卡。凡是出生、死亡、迁出、迁入,由户主持户口薄按规定时间,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,年终汇总上报。凡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,均由县公安局审查批准,发给准迁证,由迁出人的户口管理机关,办理迁户手续。据1977年至1990年底统计,全县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.17万人。
1981年以前,农村户口由当地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秘书具体管理。大队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建立户口薄,按照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、项目和时间进行申报登记,年终逐级上报。1982年以后,各公社相继建立了农村公安派出所,户口统一由派出所管理。各派出所在搞好经常性户口管理工作的同时, 协助政府于1953年、1964年、1982年和1990年先后4次开展全国性人口普查工作。1987年5月,全县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,抽调县乡干部357人,组成县乡两级颁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, 到1990年底基本结束。 全县共完成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74.72万人 (含15岁以下) , 填写身份证底卡并送自治区制证中心53.02万人, 已领回证件50.28万人,发证率70.96%。1990年办理临时身份证0.8万人,签发边防通行证367张。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前,全县进行户口整顿,印发宣传资料9100份,印制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22万份,户口底卡装订夹2500本,户口薄16万册。通过户口整顿,共查出人户分离2.52万人,户口重登131人,户口漏登898人,应注销户口未注销的0.27万人,户口项目变更0.27万项,更正0.27万项,均按户口管理政策进行处理。在颁发身份证和户口整顿的同时,裁切身份证底卡,装箱统一管理,整顿户籍资料归档,贯彻身份证查验制度,使户籍管理走向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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