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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法纪检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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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纪检察,50年代叫一般监督。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终止了这项业务活动。1979年设立法纪检察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等16种罪行,均由检察机关侦查起诉,或者免予起诉和撤销案件。1979年至1990年,在受理的法纪案件中,其中确定立案侦查以后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,人民法院均作有罪判决。如1980年4月9日,文桥公社一职工的小孩(5岁) ,突然死亡在村中路边的污水沟内,经尸体检验属于突然发病跌倒沟内窒息死亡,死者的父亲认为是同村唐某所害,私设公堂,刑审逼供,并游村示众,经侦查后对唐以非法拘禁罪起诉,人民法院对死者的父亲作出有罪判决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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