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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刑事检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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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检察,通过审查批准逮捕,决定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,对侦查审判实行监督。凡主要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,即批准逮捕;犯罪事实全部查清,证据充分无误,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,并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;同时还负责审查判决书副本,纠正侦查、审判活动中的失误等工作。1955年至1965年,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,批准逮捕的占83.3%,不批准逮捕的占16.7%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经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的占89%,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起诉案件91%。1979年至1990年底,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,审查后批准逮捕的占82.5%,不批准逮捕的占17.5%。通过审查批捕,从中发现个别罪犯漏捕。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,审查后批准起诉的占81%,人民法院均作有罪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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