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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民事审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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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审判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婚姻、财产、债务、继承、土地、山林、水利纠纷的审理。处理民事纠纷首先进行调解协商,调解无效时依法裁决。1950年至1957年,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0.43万件,年平均539件。1958年至1966年,共调处案件0.22万件,年平均244件。“文化大革命” 期间, 审判机关瘫痪,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顿。1973年至1976年,共调处民事808件, 年平均202件。1977年至1985年,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0.3146万件,年平均344件,其中损害赔偿1039件, 房屋纠纷408件, 继承145件, 婚姻1187件,其它367件。1986年至1990年,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0.51万件,年平均1020件。在民事审判工作中,婚姻纠纷一直占居首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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