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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司法行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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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24年(1935)县始设司法处,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。民国36年撤销司法处,设立县地方法院。
解放后,1950年2月成立县司法科。1951年7月裁撤,由县人民法院,兼理司法行政业务。1982年4月恢复司法行政机构, 设司法局,置秘书、法制宣传、公证、律师、人民调解四个科室和20个乡镇的司法办公室和法律服务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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