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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明代武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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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 所
明洪武元年(1368)建全州守御千户所,隶湖南永州卫,洪武二十八年改隶广西都司。下辖10个百户所,原额官军706员,军官20员。卫所士兵,实行屯垦制度,戍守与屯垦相结合。正德、嘉靖年间,在瑶民起义地区,增设堡隘,经费由州内人口、丁粮摊派,由巡检佐理分发防守,关要之所,拨旗军兼以打手,控制瑶区。
民 壮
明弘治七年(1494)立《佥民壮法》,民壮按里甲派充,由官府训练,遇警调拨,调拨时供应军粮,富户不愿应征者可缴款代募,民壮按期进行训练,春夏季每月操三次。里甲派出民壮人数,10年编审一次,时全州有民壮606名。嘉靖廿二(1543)年以后,民壮数额酌增。
巡检司
州内下属设柳浦(今庙头白果村) 、建安(今凤凰建安司)、西延(今资源县)3个巡检司,为州下属的军政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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