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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农副产品收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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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前,县境主要农副产品有棉花、青麻、晒烟、白果、玉兰片、冬笋、百合粉、五香豆腐干、木耳、靛、鹅鸭羽毛、药材等。清代末期,县内生产的五香豆腐干和百合粉,仍属贡品。 当时年产五香豆腐干1吨,百合粉4吨。民国年间,年均销往县外百合粉约4吨,玉兰片约25吨、冬笋约50吨,桐油50吨。民国末年,百合粉基本停止生产。
解放后,境内较大宗的农副产品有晒烟、桐油、松脂、红瓜子、茶叶、柑桔、大蒜、辣椒、白果、野生及家养动物皮张、鹅鸭羽毛、棕片、地产药材等。为增加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,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和积极从人、财、物力上扶持黄、红麻、药材、磨菇、罗汉果、大红瓜子的种植;扩大茶叶、柑桔、大蒜、晒烟种植面积;以及饲养长毛兔、种桑养蚕和松脂生产等,给国营商业、供销合作社提供了大量新商品的收购。在发展土特产过程中,由于技术、 价格及人为因素影响, 有的生产持续时间不长。如罗汉果的种植,始于1975年,终于1984年。烤烟曾于1967年、1975年两度种植,均因收益低,种植减少。
县境农副产品,解放前均由私商和小商贩经营。解放后,1950至1955年,先由国营商业后转由以供销合作系统经营为主,私营和个体商贩经营为辅。1956年后,逐渐转为供销系统单一渠道经营,一直延伸到1978年。
1962年起,贯彻国务院《收购经济作物和畜产品奖售办法的几项规定》,对土特产品的桐油、松脂、药材、桑蚕蚕茧、黄片糖、红瓜籽等收购实行奖售政策。如1964年收购松脂50公斤奖售原粮7.5公斤,棉布票证2市尺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经营土特产品以供销系统的土产公司、果菜公司、供销贸易中心为主,次为县医药公司、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(仅经营属其业务范围内的部分商品)和私营商贩。1950~1990年部分年份全县农副产品纯购进总值:1950年为90万元;1956年为417万元;1961年为655万元;1968年为1903万元;1978年为4638万元;1985年为5480万元;1990年为13701万元。
附:几种农副产品购销情况简介
晒 烟
民国时期,县内烟叶由私商经营。民国32年(1943年)县城经营烟丝业的商店28家。35年县内向外销售烟叶20吨。 37年县城烟丝店26家。解放初期,烟叶由国营、合作、私商3家经营。1956至1984年10月前,除少量烟叶在集市上交易外,全由供销合作系统收购。1984年11月,成立县烟草专卖公司(局) ,负责烟草管理和卷烟批发。1987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州为晒烟基地县,对烟草生产者出售烟草实行价格保护和产品返还税。规定一级烟叶每50公斤50晋;二级40元;三级30元;四级15元。当年返还税12万元。同时每收购一、二级烟叶50公斤,给予补助尿素肥料7.5~10公斤;私人收购,要交纳产品税、工商管理费、烟草管理费、生产扶植费。1985至1990年共收烟草管理费4万元,1989年按收购价格提取1%的生产扶植费共0.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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