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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集体商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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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销合作社
民国26年(1937年)县政府设合作指导室,指导组织合作社并对合作社贷款签署意见。合作指导室设主任, 登记员、科员、指导员各1人。32年春因县财政支绌,将指导室裁撤,改在建设科内设股办理。县内建有“全县食盐合作社联合社”和各乡(镇)食盐合作社,分别由农民、居民入股,计口售盐。32年全县有合作社403个,34年有406个,35年食盐合作停止经营。
解放后, 1951年8月全县人民政府设合作指导科,领导城乡组织供销合作社,同年11月首先成立石塘区供销合作社。1952年全县14个区供销合作社均成立,此外,成立厂矿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工矿消费合作社各1个; 是年冬全县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成立,县长陆文中兼任主任。 1952年合作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84人,工人49人,设经营网点56个。全县入股社员98323人(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30.23%),入股金额12.9万元(折新人民币,下同),自备资金12.78万元,当年营业额74.44万元。1954年全县供销合作社正式成立,县委书记巩少骞兼主任。当年有社员167838人(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50.33%),股金41.91万元,全系统干部、职工537人。 县供销社设直属采购供应经理部及13个区供销合作社,置44个门市部,59个分销处,13个收购站,5个代销店,3个流动货摊。
1952~1954年,社员凭入股证向供销合作社购货,货价按低于国营牌价1%~5%优惠供应。1955年此项优惠废除,对全社会服务。
1955~1956年,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和服务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。1956年贯彻国务院《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》划分了国、合分工。县供销合作系统负责农村购销经营业务。1957年底全系统经营网点277个,其中门市部132个,代销店和流动组145个。 商品销售总额1057万元;收购总额165.5万元;实现利润16.79万元。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。乡(镇) 设国营商店15个,分店39个,门市部209个。1962年县供销合作社从国营商业分出,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。下设18个公社供销合作社,共有干部、职工835人, 1963年全县社员股金22.86万元, 当年全系统销售总额1328.12万元, 创利润48.88万元, 纯销售额1129.8万元, 商品零售额994万元, 农副产品收购总额392.4万元。1968年销售总额1415.2万元, 创利润32.98万元, 商品纯销售额1240.4万元, 商品零售额1052万元,农副产品收购总额315.3万元。
1969年县供销社和基层社全部并入县内外贸服务工作站, 再次纳入国营商业。1978年2月,供销合作社再从国营商业分出,1979年改称全州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,再次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。1979年商品销售总额4395.98万元,创利78.89万元。其中商品纯销售额4204万元,商品零售额3813.5万元,农副产品收购总额739.4万元。1985年,领导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,当年2月,通过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各级领导干部97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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