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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进口商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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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民国《全县志》记载:县境进口商品(包括外国进口及外省、外县进口)有食盐300吨,纸300吨,布3000匹,绸缎500匹,煤油37.5吨,纸烟1000盒,铁器500吨,碗碟500吨。总值53.5万元。均由私商经营。
解放后,进口物资由国营商业、供销、外贸经营。1956至1978年,虽归属外贸系统经营,但县外贸没有直接进口权,均由中央、自治区外贸部门统管。1979年始从自治区经贸厅外汇留成中进口化肥15.5万公斤,作为县内罗汉果种植专用。1982年,从县内外汇留成中进口化肥35.2万公斤,缝纫机190台,化纤布1.5567万米,尼龙衫840件,太空衣3732件,自动雨伞240把, 日本工具车2辆,共计13.4万美元。1988、1989两年进口化肥300万公斤。1990年为县纸板厂进口废原料纸25万公斤。

1956年~1990年出口商品收购、 创汇情况
表13~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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