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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商业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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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《全州志》记载:清代,湘、赣商人在州城、柳铺、黄沙河、建安司等地,分别设立湖南、江西会馆11处;清宣统二年(1910)设置商会,管理商业活动;民国时期,设置商业同业公会,下设杂货、布匹等分会,管理该行商业事宜。
解放后,全县人民政府首先成立支前科,筹集粮油、柴草支援前线。是年冬,国营中国贸易公司开始在县城建立。 1950年3月改支前科为实业科。1951年成立全县工商业联合会,协助县人民政府调处私营工商业活动事务。1952年,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 (区一级供销合作社) 和私营工商业合作组织相继在县内城乡建立。同时桂林食品公司、桂林盐业站在县城设置购销处、 采购转运站。1953年5月,实业科撤销,分别设立工商科、交通科。工商科具体负责管理商业、 工业、手工业。1953至1958年3月,桂林专区各国营商业机构陆续在县内分设全县百货、花纱布、纺织品、专卖、药材等公司和购销处;还设置石油站、外贸工作组。1954年1月,全县供销合作社联社正式建立,管理农村基层供销社和分销店。1956年1月成立全县商业局,管理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;同年4月,增设采购局(11月改为服务局) 。1957年服务局并入商业局,由商业局代管。医药、外贸、石油、盐业等公司(站、组)行政由商业局代管外,其商品经营、财务均直属桂林专区各专业公司、站管理;钢材、水泥等计划分配物资,直属县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管理;公私合营、百货、杂货、食品等及合作商业的人、财、物则由商业局统管。1958至1960年,除1960年成立的全州县物资局和地区直属管理的全州外贸转运站、盐业站、石油站外,其余国营商业、合作商业、供销合作社全部统归商业局管理,取消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,商业网点高度集中,搞单一渠道流通。1961年,县内贯彻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后,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分开管理。随之增设全州县饮食服务、 五金、糖业烟酒、煤炭公司。“文化大革命”中1969至1971年4月,全州县内外服务工作站完全取代了商业、 供销、物资、外贸局、社、站的工作。1972年5月,将服务工作站改为商业局。 1978年2月,商业局与供销合作社再度分开。供销合作社恢复了原来集体性质和民主管理制度。
从解放后至1978年,县内商业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和固定工资制度。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,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难以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,影响了商业的发展速度。1978年12月,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,制订“对外开放,对内搞活”的方针和以“计划经济为主,市场调节为辅”的原则。1979年在县内贯彻后,个体商业、合作商业、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和发展,在县内国营、集体、合作商业等经营机构内部开始推行岗位责任制,继后推行经营承包制,逐步取消商品凭证供应,缩少计划内分配物资,扩大流通领域,参与市场竞争,使商业企业增添了活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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