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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商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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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内早有私商,既在本地经营,亦出境营业。明代即有一批商人,前往湖南靖州贸易,当地称为“全客”;亦有私商往武汉推销大米。食盐由商贩从广东惠阳经梧州运入,全州城及柳浦(今庙头白果)等城、圩,为桂东北及湖南衡、永、郴等府食盐转运地。清乾隆年间,湘、赣客商入境,在县城和滨临湘江的圩镇开设店铺,建立会馆。湖南货郎担及县内小商贩入乡串村买卖。民国24年(1935年),全县商户达522户,资本总额76398元(银元)。商户多数分布在县城和庙头、石塘、界首(现属兴安)、黄沙河等圩镇。抗日战争爆发后,外省客商纷纷涌入县境,商业一度繁荣,32年仅县城私营商店发展到620家,拥有资本157580元(法币)。次年日本侵略军入境,县城备遭破坏,商业萧条。日军投降后,35年全县商店恢复到565家,拥有资本1293.86万元(法币)。1949年,县城有私营工商户841户,从业者1838人。
1951至1953年,贯彻保护和扶持私营工商业政策;1952年冬,调整批发和零售差价,让出一部分市场给私营商业。 1953年春,县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204户商业户发放贷款44万元(折新人民币。下同)。当年底全县私营个体商业发展到2294户,从业者达3367人,拥有资本442万元,社会商品零售额达488万元。
1954年1月, 县内贯彻“利用、限制、改造”的方针,逐步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。 经过分批、分行业整顿后,于1956年2月全县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。参加改造的商业共894户,其中25户过渡到国营商业,192户为公私合营,66户为公私合营服务业,316户为合作店(组) ,98户为饮食合作店,154户为服务社(组),6户为经销。个体户仅存37户。 1958年4月后,个体商贩基本匿迹。 (说明:1980年落实政策后,全县原工商业户(者)中,除22户为私营工商者外,其余皆为小商小贩或小手工业者。)
1961年,县内贯彻中央“调整、巩固、充实、提高”的方针,允许个体经商。1962年,全县个体商贩恢复到456户,共有资金49281元。1963年合作商业并入国营商业各专业公司,实行行业归口经营。对私营商业又加以限制,至1965年底仅存11户个体户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私营商贩被视为“资本主义尾巴”而被全部取消。
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实行“对外开放,对内搞活”的方针,个体商业得到恢复,并迅速发展。1985年,个体商业户分布在全县2835个自然村(包括镇、街),占全县自然村(街)3335个的85.01%。1990年,个体商业继续发展到4632户,资本277.7万元,从业人员6010人。商品零售额5569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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