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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灌溉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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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前, 境内水利工程的灌溉管理一般有章可循。 如庙头镇沙坪村《唐氏家乘》中的《大统、龙田二村塘背塘水源合同》载:“祖遗塘背大塘一口,原为蓄水润田之计,上吊救塘边田,下放救蛇尾町至藕塘边止,远救大统门前田洞至庙后介头田左手人字田止,历有老额,额外不许乱挖”。该合同订于清康熙三十六年(1697)十月初十日,是县内已发现的最早的灌溉管理文献。再如清光绪四年(1878)四月所立之文桥镇筑基坝碑载:“今将此坝灌溉田亩(共1400亩)轮流水道日期刊列于左,以传不朽。第一牌水,五月初一日,狗肉田脊上由枫木广经过牛丫丘放至花树脚并振全六亩,一日一夜;初二日双龙田接水转至田心后田心前,平路止一日。第二牌接水······以上共十牌水,作十一日轮流,周而复始,自某处至某处,前后日期,确注详明,每年从五月初一日起至禾熟时止,凡前牌转水,后牌接水,皆以日出日入为限,各宜遵此循轮,毋得彼此争论,倘有故违重罚”。据调查,解放前的灌溉管理办法共分三种:一、按受益田亩多少定码口分水;二、按受益田亩多少分时间轮灌;三、在受益田亩内由上往下灌溉,水源较丰之田多行此法。
解放后,新建的国营骨干水利工程,居高临下,不仅覆盖着大片的灌区 (1990年国营水利工程灌田20.76万亩),而且还建有13处水电站,装机容量1.44万千瓦。集体水利工程也建了不少电站。因此在灌溉管理上,都遵循节约用水的原则,以达到多灌田多发电的目的。
国营工程的灌溉管理
(一)根据农田需水情况,由工程管理机构决定放水时间和数量;(二)干渠,由渠道工人分段送水(该段领入水量减去该段田亩应用水量,余水往下送),上接下送;(三)支渠由配水员或村看水员管理;(四)田间用水由生产队看水员负责。一些水源不丰裕的工程也实行轮灌。为了配合农民实施晒田、润灌等增产措施,工程管理单位还根据情况变化控制输送水量以达到节水增产的目的。
集体水利的灌溉管理
在1956年以前(即农业合作化以前),循袭旧法管理。1957年以后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看水员专管农田灌溉用水,其报酬参照队里同等劳力记分参加分配。1981年,农村生产体制改革后,曾出现一户一把锄头看水;由于分户看水弊病多,县人民政府以(87)32号文,发出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统一管水的通知”,此后,各地陆续组织起来管水。1990年全县有管水小组705个,管水员2082人,管水面积34.2万亩,占有效灌溉总面积44.8万亩的76.34%。龙水镇石脚堰引水工程, 辖5个行政村,灌田4000亩,改革开放以来,成立管水委员会,订立管护公约,公选渠工2人专职管水,并将受益田亩刻之于碑,作为分水收费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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