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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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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所有
明、清两代以至民国时期,全州县的土地占有,包含官田和私有土地两大部分。
官田 县内官田主要为屯田,由戍守部队屯垦。据明嘉靖十年(1531)统计,有屯0.68万亩;清康熙十九年(1680)统计,有屯田0.61万亩,另县民报出民侵屯田0.56万亩,合计1.17万亩。后废除屯戌制,改屯田为官田,由官府招民佃种或任其荒芜,并严禁出售 (实际上未能禁止) ;宣统二年(1910)全州成立公田局,将所余屯田及部分寺庙田归州署管理。据民国24年统计,公学租共计8040担,相当9000亩租额,田赋中屯税2.29万亩,军税2681亩。数额约占全县耕地二十分之一。
私有土地 占县内耕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,包括地主田、公学田(为地主豪绅操纵)、富农田、农民的私有田地等。其中地主占有和地主操纵的土地,占私有土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。根据 (表5~3) 土改前全县210个行政村统计: 地主0.38万户,1.67万人,占农村总人口的7.58%,有耕地13.608万亩,占耕地总数的29.87%;贫雇农合计4.65万户,11.21万人,占农村总人口的50.89%, 有土地6.056万亩,占耕地总数的13.28%;此外族田,学田10.336万亩,占耕地的22.68%,多为地方豪绅操纵;实际上地主阶级占有和控制的土地占52.55%。某些地主较集中的村庄,土地占有悬殊更大,据1951年桥渡乡 (今桥渡村公所) 统计:全乡810户,耕地4849亩,本乡地主44户,占总户数的5.43%,占有本乡耕地3102亩(包含公田、外乡地主占有田) ,占63.97%;全乡贫雇农共计518户,为总户数的63.95%,仅有耕地267亩,占耕地面积的5.51%。
私有地权的转移,主要通过买卖进行,还有典、当、抵押、补价、断卖、卖青苗等形式。解放前,县内土地断卖时,宗族优先承买,成为定例,涉及有关人员须到场押字,免生纠纷。管业有起土管业、“卖田不卖碗”(卖主承佃)、换主不换佃(原佃户继续耕种)等多种形式。购买土地时,须到官府交纳契税,过拨田赋。各种转移形式,须凭中作证,立契为据。
解放前有因天灾人祸出卖耕地者,亦有因家道没落成批拍卖土地的破落地主。出租土地租息重,风险少,各乡财主,热衷此项投资。如咸丰年间,石冲大财主唐天香,上自贤洞界顶下至洛口大坪,上下八十里,有土地约万亩,咸丰年间衰败后,耕地成批卖与新兴财主;又如,民国20年前(1931)前后,万乡龙水村部分财主没落,在上万乡的庄屋,多为新兴财主王寿发购买,大约20年时间,王寿发占地3000多亩。土地买卖频繁,故民间有“千年田地八百主”的谚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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