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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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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桥渡乡的调查资料:强劳力一年可耕种21亩,中劳力可耕种14亩,弱劳力可耕种10亩,以亩产谷约150公斤计,一个长工全年可生产稻谷2000~3000公斤。
高利贷 农村多数地主、富农兼放高利贷,以谷物借贷为主。一般借谷一担,新谷登场后本利一担半, 即加五利息; 大灾年月有一本二利或一本三利的高额利息。 如民国35年(1946) 饥荒岁月,县参议长王启华以一本三利的高利率,春天贷出稻谷100余担,秋后收到稻谷500余担。 因高利盘剥而引起倾家荡产的惨象,清代谢济世的《梅庄遗集》已有记载。放债户的构成,据县土改委员会对桥渡乡解放前夕的调查:该乡39户共贷出粮食1.52万公斤,其中地主贷放粮食0.83万公斤, 占贷出总数的54.3%;富农贷出粮食0.265万公斤,占贷出总数的17.4%,其他贷出粮食所占比例,中农占12%,佃中农占10%,贫、雇农等各占微小比例。同时在280户5.06万公斤粮食的借债构成中:雇农占借贷总数的1.36%,贫农占62.02%,佃中农占22.22%,中农占11.45%,其他各阶层(不含地主)占2.06%。县内个别殷实农户升为地主者,多由高利贷起家。民间有“十年九斗三十石”的谚语,言高利贷剥削的残酷。
此外,还有以青苗作抵的高利贷,以猪仔为本的“放猪花”,利息均高。


土改前210个行政村土地占有情况表
表5~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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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小数点以下第三位数,按四舍五入记入第三位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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