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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人民公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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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8年8月,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《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》,县委根据《决议》 和区党委《关于在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》 ,在一个月时间内,将493个高级社合并建成13个人民公社, 实行“政社合一”。其组织结构由公社、大队、生产队三级组成。 共辖168个大队,1519个生产队,每社平均0.75万户。公社还按照“组织军事化,生产战斗化,生活集体化”的要求,把社员编成班、排、连、营,由公社统一调配劳动力。全县掀起大办钢铁、大办农业、大修水利、大办交通、大办养猪场、大搞深耕改土、大办食堂等“大兵团作战”。从公社化初期至1961年期间,以大队为核算单位,这一阶段实行公社所有制,一切财物和生产资料(包括土地设施)归公社所有,社员的自留地同时被取消,私有家畜作价归公统一饲养,所有厕所、牛栏、猪舍、粪房、仓库由集体管理,甚至一些地方的社员私人房屋亦可归公使用,同时高指标、瞎指挥、浮夸风和“共产风”为主的“左”倾错误泛滥起来,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和按劳分配原则,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农业生产受到巨大损失。 以1958年粮食总产15031万公斤为基数,1959年比上年减产10.7%,1959年粮食本来减产,当年却又按广西区党委、桂林地委“高指标、高征购”部署,搞“反瞒产” 运动,硬要违心地达到上级预定指标,结果征购数达粮食总产的54.95%。严重购了过头粮,造成1960年春、夏农村严重缺粮,导致浮肿病大量发生,还出现过饿死人的沉痛教训。事件发生后,县委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,组织大批干部、医务人员下乡,抢救病人,安排群众生活,办营养食堂,组织生产自救,避免了事态扩大,但农民群众体质普遍下降,造成1960年严重歉收,粮食产量比1958年减少25.5%,比1949年还减少360.4万公斤。
鉴于公社化初期出现的问题,在中央文件指示下,县内于1959年初步贯彻“人民公社必须以生产队为基础”的精神,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和允许社员饲养家禽。1960年改为粮食由大队掌握,生产队的超产粮,40%卖给国家,20%交大队,40%留生产队处理,初步调动了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。1960年11月,中共中央发出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》(简称《十二条》) ,次年1月又作出《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》,县内于1~5月,开展了以反“共产风”、浮夸风、瞎指挥、强迫命令和干部特殊化等不良作风为中心的整风整社运动,赔退了大批平调物资,在粮食生产上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包产单位,任务定死,超产全奖,口粮、种子,由大队和生产队共同掌握,这样,农业生产逐步复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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