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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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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末至民国时期,县内商业资本有所发展,但商户所得利润,部分仍用于购置耕地或放高利贷,以坐收租息。沿袭到土地改革前夕,农村封建土地关系,仍占统治地位。
民国31年(1942) 冬,广西省政府试行《扶植自耕农暂行办法》,县内高田村是全省3个实验区之一,政府在该村划定范围区内,用平价收买公田和地主水田812亩(其中多数是祠堂田,少数是地主田) ,田价一半以现钞支付,一半以债券支付。再用贷款形式卖给佃农,贷款在15年内还清,无力佃耕的贫雇农,不分土地。如贫农唐治宁,全家4人,佃种水田1.2亩,分得水田2亩。 民国35年时,地主要求分田户退回土地,农民群起反对,方才罢休。此办法使地主经济受到部份抑制,佃农负债得田,但贫困农户由于缺少资金,生产仍困难重重。如秀岩村刘某,分得一块9工大丘,却是广种薄收。
剥削形式
县内封建地主,对少地或无地农民的剥削形式主要有:
地租 是主要剥削形式。佃农向地主承租土地,均须由佃农设宴,邀请田主、中人,预立租约;约内载明押租、租额、起佃、退佃等条件。清代佃约有对半分谷记载。民国《全县志》载:“县内田租一般常年产量的四成折交银元三元至三元五角”,县内多数地区,种地主田0.8亩交租8大斗(每大斗约7.5公斤) ,相当产量四成。田赋由田主完纳,生产成本由佃户自理,田内小春杂粮,归佃户所有。不论丰歉,佃户按数交纳,否则起佃另租给他人耕种。佃户除交纳田租外,还要承担替地主看庄园、守森林和义务零工等。地租沉重,佃户无法改善生产条件,主佃纠纷,历有发生。如民国18年,万乡小塘前倪国祉曾领导附近佃户开展减租运动,遭受到国民党政府的镇压。
雇工 地主除出租土地外,一般还选择近村的优质土地,雇工耕种,富农亦有雇请长工或月工协助耕作的。雇工分长工、月工、零工、牧牛工、杂工等五种。长工选熟悉农作技术的一等劳动力担任,据民国31年(1942)统计,全县有长工0.78万名。雇请长工者,除地主外,还有富农和富裕中农,根据1951年全县对桥渡乡的调查:民国38年该乡共有长工58人,受雇于地主49人,富农5人,富裕中农4人。抗日战争爆发后,雇工工资多用实物支付,长工年薪稻谷500~600公斤,伙食由主家供应。
月工和零工,均农忙时雇用,不用时解雇。工薪较高,月工薪稻谷100~150公斤或日工薪2.5~5公斤;预借工资被雇者仅得正常工资的七成或一半。牧牛工均系童工,工资最低,除伙食外,年工薪稻谷100~150公斤。杂工包括洗衣、舂米等工种,多为贫困妇女担任,日工薪仅大米0.5~1公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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