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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商业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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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4年,县贯彻国务院关于《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》的通知精神,实行政、企分开,扩大企业自主权(计划、财物、人事、工资、奖惩),进一步充分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。1984、1985两年,县商业行政机构作了调整,企业作了全面整顿。除原有商业、供销、外贸、物资局、社、站外,增设烟草专卖、医药管理两局;企业经过整顿、验收,合格的发给合格证。商业、供销建立了商业贸易中心和工业品贸易中心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体、私营商业和集市贸易的领导。同时运用行政手段,诸如商业政策、经营法规、计划布局、计划干预、统计会计监督、效益考核、物价管理、政策性补贴、资金调剂、信息交流等,促进商业活动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。
1985至1990年,县内贯彻国务院(1984)92号批转《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》的通知,所有商业企业的各行业公司、社,对门店、部(站)、组进一步推行经济承包制,在规定完成各项缴纳后,职工分配应在维护消费者利益,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,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相联系,多劳多得,少劳少得;不封顶,不保底。具体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由承包单位自定,可以基本工资加奖励;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;记分为基数,全面浮动等形式。县内绝大多数商业企业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形式。
县内商业管理,通过上述改革,已显露出一些经济效益,提高了服务质量,沟通了城乡经济,方便了人民生活,使企业增强了活力,经营网点遍及城乡,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,促进了商业的蓬勃发展。全县的经营网点由1980年1796个增加到1990年的5763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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