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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集体商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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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销合作社主要经营除粮油以外的生产、生活资料和农副产品的收购,及县以下的商品经营的批发、 代销、经销和联销等业务。1985年供销合作社共有股金57.95万元。全系统有生资、土产、日杂废旧、果菜等4个专业公司和1个供销贸易中心。乡(镇)有基层供销合作社19个,共经营网点1094个,其中分店161个,各类专业门市部605个,工业品批发部12个,农副产品收购批发部40个,代销店241个,归口管理的合作店、组35个。各种仓库面积65346平方米,农副产品加工机械175台,灭虫抗旱机械16台,副食品加工机械2台,饮食和冷冻机械95台, 汽车11辆。全系统共有干部、职工1728人,当年商品零售总额6070.54万元,其中纯销售额4033.7万元, 社会商品销售总额3077.06万元,农副产品收购额1193.6万元,实现利润22.83万元。 1990年,全系统共有干部、职工1690人,商品销售总额13214.38万元,其中纯销售7968万元, 商品零售额6673万元,农副产品收购1538.34万元,废旧收购7.07万元,实现利润66.4万元。
1957年~1990年供销社系统经营情况表
(以当年价格计算)
表13~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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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970~1975年的销售额,无资料。
合作店(组)
1951年7月, 县城刘启超等28人组建健康杂货店,从业人员37人。1953年底,县城合作店、(组)发展到27个,从业人员217人,其中杂货店5家,48人;医药2家,23人;理发2家,17人;照相2家,8人;屠宰4家,32人;旅店10家,66人;五金1家,6人;瓷铁1家,17人。1955年底县城合作店(组)并为20家,从业人员222人。1956年2月,县城有医药、百货、五金等从业人员164人投资转入公私合营。当年由余下的百货、杂货、饮食、旅店、理发等9个行业人员组织成立全县合作总店,从业人员255人。1958年后,合作店(组) 全归国营商业统一核算。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(修正草案)》和《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(试行草案)》,调整商业体制,恢复合作商店。1962年县工商联合会颁布《合作店(组)组织章程》,1962年底,全县共有合作商店41家,从业人员439人,资金54331万元,商品零售额238.93万元。1963年县合作总店各行业归口转入国营各专业公司经营。其他合作商店(组)29个,1965年商品零售额150.13万元。1966年后,合作总店仍为国营商业中的一部分。1968年全县尚有合作店(组)30个。1969年县城又恢复原合作总店,1970年该店商品零售额达57万元,1972年合作总店又归口并入各国营专业公司。1979年后,又再次从国营各专业公司分出,组成全州县综合商店(现为综合公司),实行独立经营、核算。与此同时,一些机关单位、厂矿企业开始陆续办集体性质的合作商店(大部分为知青店)。1984年全县共有合作商店189家,经营机构295个,从业人员1606人。1985年商品零售额1137.9万元。1990年全县共有合作店(组)545家,从业人员共1320人,商品零售额172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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