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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管理体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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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0年以前,全县社队企业普遍按照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倒(试行草案)》办事。社队企业所需的劳动力,由公社、大队同核算单位协商,统筹安排。其劳动报酬,一般实行“厂评等级,队记工分,厂队结算,回队分配”的办法。但因各队工分值高低不同,被抽调到社队企业的劳动力,其实际收入与“厂评等级”有很大差异。
1981年贯彻执行国发(1981)27号《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》,全县社队企业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。其形式有“死承包”、“定额承包”、“按企业经济核算承包”、“抵押承包”。同时改干部委任制为选举、招聘制和改固定工资为计划工资或浮动工资。
(一)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
1.死承包 规定每年除上交数外,其余收支盈亏均由承包者负责。施行范围为作业分散,工种零星,管理不便的小修理、运输、饮食、果园场等企业。如永岁村果园在1980年以前由大队从各生产队抽调劳动力护理, 年产柑桔在5万公斤左右。1981年初发包,定每年上交大队柑桔5.5万公斤, 定期两年,其它税金和成本开支均由承包者负担。1983年改承包上交柑果为上交现金, 规定每年交承包金2.6万元。中标者承包后分解为24份经营,每份年产柑桔6500公斤,年收入0.5万余元,除上交税金、承包金和成本费后,获纯利0.3万余元。
2.定额承包 实行“四定一奖”。即:定产品、定产值、定收入、定利润,超产奖励。从1982年开始,全县乡(镇)企业以健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,由企业办对各企业进行定额承包管理。如全州镇企业办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,拟定由厂长(经理)负责的集体承包管理办法。1985年,对该镇玻璃厂,一定产品以该厂传统产品 (即食用、药用、仪器等三大类75种规格型号) 为主,必要时改革更新品种。二定年产值35万元。三定收入40万元。四定利润1.4万元。 超额给予奖励。是年,该厂完成产值60万元,总收入达60.1万元,利润实现1.6万元。 1990年, 该厂定产值120万元,定收入100万元,定利润3万元。当年,完成产值177万元,收入突破175万元,利润达4.1万元。全州镇政府认真落实超额奖励,给予玻璃厂4个厂领导固定晋升1级工资,给全厂干部、职工36名浮动晋升1级工资。
3.按企业经济核算承包 即除积累、折旧费、税金和成本后,超产分成。分成办法有二八开、三七分、四六计算诸法。庙头镇办农械厂,执行按企业经济核算承包。该厂1990年总收入9.4万元, 除成本、折旧、积累款5.52万元,交税金0.18万元后,其中三成1.11万元上交企业办,七成2.52万元作20个职工的工资,平均月工资10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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