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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 财务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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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8年前,全县社队企业的财务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。农村、圩镇纳入公社集体经济的手工业、民运、建筑业沿用手工业会计制度核算;其余80%的社队企业则“五花八门”,各行各法。有按生产队用收入减去支出,得出纯收入,留出公积金、公益金后进行分配;当时无固定资产折旧,无长远计划,也有记“流水帐”的,即只记收入和支出两项帐,不列科目,不计算企业盈亏, 甚至出现物帐不符的现象。1979年元月1日起,全县社队企业开始执行自治区制定的《全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》。当年上半年,县企业局初步统一会计科目,记帐方法,会计凭证,帐薄和会计报表。1982年,县局举办了3次财务人员学习班,认真学习中央农业部、财政部制订的《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社队企业的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》。此后,全县每个社队企业均有会计员建帐。
1986年以后,县企业局财务股对下属单位进行全面的财务管理指导;各乡(镇)企业办公室领导企业财务工作,监督企业财务管理;各企业均有会计、出纳分管财务,日清月结,每个季度,企业单位向乡(镇)企业办报表。企业办向县企业局报表。在财务管理中,各乡(镇)企业办作出了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。
根据《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》规定,县内乡(镇)企业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管理费,逐级分成上交主管部门,用于无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,发展新企业,兴办农田基本建设和集体福利事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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