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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质量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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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9年前, 县社队企业办公室仅有2人,对下属各社队企业的质量管理仅能作原则性指导。1980年后,由局长兼抓质量管理,到各公社企业巡回检查、指导。从1984年起,分工一名副局长兼抓质量;各乡(镇)企业办则由主任或副主任兼管质量工作;企业由厂长(经理)兼管质量。并在发展中逐步成立质量管理小组或QC小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。
大新地板砖厂,从1980年起制订了“五定“。其中规定:由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组成11人的兼职质量管理小组,分别在选材、配料、冲压、定型、保养每道工序上把关。不合质量不采用、不交下一道工序、不生产、不出厂。该厂年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95%以上。
1986年后,县及县内乡(镇)企业相继成立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检验机构,行使管理职能。县局有分工兼管质量的副局长,各乡(镇)企业办有分管质量的副主任,生产车间选有代表参加企业质量管理。全面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指示,严格按照上级单位颁布的标准生产,或按订货合同的质量要求生产。
全州镇五金厂,从一九八二年起,制订了一套分工种要求的规定,同时注意销后的反馈工作。该厂生产的元钉在自治区检测中获第二名。水嘴在1982年名列全国同类产品第十九名。1990年底,经全国建筑五金标准化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检验,该厂阀门、元钉、水嘴三个系列产品标准率达10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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