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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人民公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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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1年5月,中共中央制定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(修正草案) 》,1962年2月又发出《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》,1962年元月以后,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,并缩小公社规模,调整为209个小公社,取消大队建制,当年确定为0.6万个生产小队。
1968年9月, 自治区革委发出《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通知》,把现行人民公社两级(小公社、生产队)所有制改为三级所有制,把现设的区一级机构改为人民公社,把现设的小公社改为生产大队,原有生产队规模较小的,群众要求并队的经县批准可适当合并,这时所有公社都恢复三级所有制,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。1984年10月,根据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》,将全县18个人民公社划为20个乡(镇),取代了人民公社。
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体制,至联产承包制建立为止,县内共计执行19年,其经营管理的情况是:①计划管理方面——每年由生产队订出农业、副业生产计划,完成公共建设如修水利) 的安排等;在种植推广二造时期,早、晚造播种面积,根据公社计划安排;早、晚造试种成功后,各队据气候水利条件安排。②劳动管理方面——与高级社的评工记分,基本相同,但明确一条,可以包工,禁止包产。一般以记点工为主,农活紧张阶段,定额包工;搞现金副业或种养副业者,按其所交现金或实物,议定应记工分。③分配管理方面——每年进行一次秋收预分和年终决分,要完成国家统派购物资和统筹款,根据公社安排的原则,订出分配方案。其中粮食分配,按国家统一分配政策实行;一般均采取分足基本口粮后,所余部分按工分分配,仅有1969年至1970年,取消工分粮,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。基本口粮与工分粮相结合的分配,贯彻了多劳多得的原则。
1966至1976年“文革”期间,“左”倾思潮泛滥,对1962年以来建立的生产体制,又有改变: 1969年收回社员零星的开荒地, 缩小自留地,取消自留田,把以前的责任制,当作“唯生产力”来批判,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。1964年以来开展的“农业学大寨”运动,初期以治山治水为中心,对县内的农田基本建设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。1970年贯彻“学大寨不抓阶级斗争就是一句空话”的精神,批判“以钱为纲”、“野马副业”、“自由种植”、“工分挂帅”等。1974至1975年,国务院副总理陈永贵到广西传“真经”,形成“学大寨”的高潮,县内贯彻“打一场批修、批资、批资产阶级法权的总体战”,不准自留地搞商品化,严禁私人开荒,不准有自留人,积极推行所谓“大寨工分” (即“标兵工分”、“自报公议评分”和“一定四评”工分),结果成为“干好、干坏、干多、干少一个样”,(此种评分办法,推行不久,县内即予停止) ;同时改集市贸易三天一圩为一周一次,提出“割资本主义尾巴”,限制社员种蔬菜和养家禽的数量,这些措施,抑制了农业生产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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