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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教育经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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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末,全州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是田租收入。宾兴局有田租430多担,(每担约50公斤) 作为参加科举考试者的津贴。文昌阁有田租230担,湘门书院有田租370多担,作为清湘、湘门两书院门生的伙食费用。废科举兴学堂后,以上公产都作教育经费使用,如不敷就征取屠捐、秤捐来补充。
民国时期,政局不稳,县财政困难教育经费入不敷出。据民国16年《全县教育局夏季刊》载:“吾全县教育经费,每年仅收额租五千余担,除二成酬劳外,实余三千担有奇。以最高谷价计每年仅得银1万元左右。 又烟酒附加及铺租银约千余元,现中学年支七千余元,高小年支二千余元,女学生支二千余元,职局及教育会三千余元,津贴留学一千余元,完纳正饷附加每年一千五百余元,合计在一万六千元上下,收支两品实不敷甚巨。”当时得到国家经费的只县立学校,至于其余学校只有靠自己收入的学租来解决。民国24年度,初等教育经费来源有3项:中央补助2989元(国币下同),县款48000元,自筹款(基金入息与其它)80006元,合计130995元。 当年使用项为4项: 薪俸97795元,杂费13676元,设备费17012元,临时费71725元,合计135655元。收支相比,支大于收4660元。
民国36年,县财政非常困难,从二月份起县中教师待遇,只照原来八成支付,并征收每个学生学米100市斤, 以补不足。私立宏达中学靠发行教育奖券来补充。具体做法是每券国币1000元,每月2期,60%派奖,40%作学校经费。
民国时期,小学经费主要靠民间捐田(包括族田、佛产、庙产及私人乐捐)。据统计:民国36年县内中心校捐集学田5261市亩,国民学校捐集21347市亩,总计26608市亩。
民国36年前,县内教育经费管理不善。这年,根据广西省地方行政会议关于各市县教育经费从当年起要完全独立,设立教育经费局专司其事的决定。县设置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。所属学仓71个,经管学谷5600余担,专供初等教育之用。1949年冬,全县人民政府成立后,接收了管委会全部资产。
解放初期教育经费来源沿袭旧制。1951年,15所中心校及两所中学,教育经费由国家预算开支。农村初级小学由小乡留成事业粮开支。从1952年起,乡村小学的经费也纳入国家预算。其来源有三:(一)国家拨款;(二)由地方财政部门不定期、不定额拨给;(三)教育部门自收(学费、杂费及勤工俭学收益) 学杂费。1952年只限于初中、高小。初中每人每期4元。小学分三等: 高级班1.5元、中级班0.8元、低级班0.6元。学杂费由教育科集中统一使用。同年,乡村小学也一律收缴,其标准是:低年级0.4元、中年级0.6元,由学校自行管理,作为学校公杂费及小额购置、修缮之用,不足部分由乡事业费补上。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及高完小公杂费,由国家预算开支。民办小学经费由办学群众自行解决,国家酌情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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