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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管理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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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规定州学设教授,元代设学正,明代设学正、训导。清沿明制也设学正 (陈文希首任) 、训导(安应斗首任)。学正署及教谕署主要职务是“职掌州学生员及童子考试之行政事务”。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年)改学正署为学务公所。次年又改为劝学所。设总董1人。
民国5年(1916年) 至10年仍设劝学所。劝学所的职务是“综核州县各区学务,负责学校之视察、调查、筹款、兴办事项”及“劝学兴学事宜”。民国14年废劝学所设教育局。其职责是:筹集教育经费与教育基金;保管及支配教育经费,编制经费预决算;审核各区预决算;编制及检查教育计划之实施,巡视检查各区学务。
解放后, 1949年11月25日县人民政府成立,下设文教科。1954年7月改为教育科。1953年3月改为文教局,1968年改为文教小组,1972年9月复改为文教局。
1979年改为教育局至今。其主要职责是“实施上级有关基础教育的方针、政策、法令和规定,结合实际制订与经济、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发展规划”;决定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;实施中小学、职业中学招生计划和师资培训计划;检查、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;落实知识分子政策,培养、提高小学领导成员和教师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;指导各中小学、职业中学、幼儿园的教学业务,并进行检查、评估;根据教育事业规定和财力安排教育事业预算,确定乡镇教育包干费基数,并对乡镇的教育经费的使用,实行监督和指导;直接管理直属学校。
1990年,县教育局内设:人秘股、计财股、普教股、成教股、纪检股、教研室、仪器电教站、招生办并附设全州县勤工俭学联合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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