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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待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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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
全州县自古有尊师优良传统。入学既拜先师孔子,也拜先生,逢年过节,学生向先生送礼。至民国后期因社会动荡,经济萧条,教师职业朝不保夕。有的为了逃避兵役也跻身教职,滥竽充数,教师地位降低。除个别校长在政界、教育界,有一定地位外,一般教师地位低下。
解放初期,人民政府对教师贯彻“团结、教育、改造”的方针。1953年全县建立教育工会,教师有了自己的组织,地位逐步提高。
“文革” 期间,“左”倾思想严重地干扰了学校,教师受到不公正的看待。全县有424名教师被错误地批斗。但他们顾全大局,仍然勤奋工作。
“文革”后教育战线重现生机。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拨乱反正,中共中央重新明确宣布,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,是依靠力量。教师得到应有的尊重。1978年后平反了冤假错案,处理了“文革”遗留问题。对“文革”中非正常死亡的教师39人,予以平反昭雪,为死者家属40人安排了工作,回收教师干部289人,分别作了妥善安置。
1983年教育部给25年以上教龄的1086名教师颁发园丁纪念章。1985年自治区给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“桃李芬芳”纪念章。同年9月9日庆祝了第一个教师节。
解放以来,不少教师参政议政。如全州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,有15名教师当选为人大代表,1名当选为常务委员;第九届县人大有17名教师当选为人大代表,1人被选为常务委员。政协全州县第一届委员中有教师21人,其中8人被选为常委;1人被选为副主席;第三届政协委员中,有教师16人,有4人被选为常委,2人被选为副主席。
经济待遇
清末民初的私塾教师,政府没有统一的待遇标准。其薪俸由学董或门生供给。年薪随议。一般为27桶稻谷(每桶约30市斤)。
民国期间,小学教师之薪给,虽有统一的规定标准,但均由各校自行支付。大都视学校财力优裕与否,分别给予谷物或现金。待遇较高的年薪为70桶,较低的年薪为40桶,一般年薪为56桶。当时也提倡“年功加薪”,但因财力不足而未施行。
民国18年(1929)以后,教育经费则提取庙产、租谷、租银解决。在全县260余所小学中,经费不足者有50所,象这样的学校教师待遇较低。如第五区大井塘初小,教师由学校供伙食,此外别无其它报酬。
民国22年,国民政府发文:“中学教职员之待遇,应与政府公务员之待遇相同”。当时,教师除薪俸外,每人另外发给生活补助费50元(桂币),又照公务人员规定发给平价米代金。经此改订后,初中教师月薪在230~240元(桂币)以上,高中教师中月薪在270~280元(桂币)以上者较多。同时,学校还供给教师茶水、灯油费及眷属的住室。而小学教师之待遇,据同年上学期“广西省教育概况统计”记载:县内完全小学教职员共119人,其待遇为:月薪6~10元(毫银同下) 的69人,11~15元的42人,16~20元4人,21~25元3人,26~30元1人。初级小学教职员共363人, 其月薪1~5元的16人,6~10元的311人,11~15元的36人。民国24年,国民基础学校教师之薪俸均按稻谷计算。高小每人每年1000~1250公斤,初小每人每年750~1000公斤。
抗日战争爆发以后,物价高涨,教师生活日趋艰苦。为了使小学教师安心工作,县府发文:“国民教师待遇应与县级人员同”,“各级国民学校教师待遇应依照行政院三十四年一月平嘉字第一O四四一八号训令规定, 改善教师待遇,互与各该县市级人员待遇同等支给为准”。但由于通货膨涨、货币贬值、“县库奇绌”,教师所得薪水不仅微薄,而且不能全部支给。 如全县县立初级中学自民国36年2月起,教师的薪俸只照八成支给。此后,通货恶性膨涨教师领“法币”入不敷出,生活更加贫困,后改发给稻谷。至民国37年,教师所得待遇,已很难保持最低生活水平。
解放后,教师工资有了保证。1950年至1952年上半年,农村初小教师工资实行“粮薪制”。教师月薪大米150市斤,校长170市斤(当时每百斤米价为7.60元)。1951年冬,高完小和初中教职工月薪开始执行“折实工资分制”。高完小教师月薪100~120分 (每工分值人民币0.23元左右) ,初中教师月薪130~170分;主任、校长月薪略高于教师。1952年下半年起,农村初小教师的月薪改为“工资分制”。月薪一般为80~95分,高完小教师月薪一般为110~120分, 最高的可达160分,最低的为80分。中学教师月薪最高可达265分,最低的为130分。以县内当时的生活水平为标准, 高完小教师人均月薪可维持2人的基本生活,中学教师人均月薪可维持4人的基本生活,但是,小学教师的待遇一般过低。为此,全县于1955年1月将月薪为80分的教师全部调整为85分,并以30%的比例给其他教师调整了工资。
1956年4月起,全县进行工资改革,实行货币工资制。小学教师人均月增工资的38%(月增9.80元),中学教师人均月增工资18.6%(月增7.7元)。1960年,又有10~15%的教职员提升了一级工资。从此以后还多次调整与提高工资(详见《劳动人事卷》)。
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,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在逐步提高。五十年代,中学民办教师人均月薪约25元, 自收自支。 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按生产队上等劳动力中间部分挂工记分。1960年至1973年,中学民办教师的月工资一般在28~35元,小学民办教师月工资一般在22~28元。其工资来源主要靠群众统筹,国家财政采取不定期补助,原则上补满统筹不足的部分。1967年因“文革”停课,统筹工资很困难,国家财政给予每人每月补助11~17元。1972年至1977年,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公社、各生产大队自行作了调整提高。中学的月薪一般为30~40元,小学的月薪一般为25~30元。其中国家财政对民办教师的工资采取定期补助,补给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15元、16元、17元(东山白宝),补给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11元、12元、13元、14元(东山、蕉江、大源)。不足部分由社直初中、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统筹解决。1978年至1979年,因物价上涨幅度大,同期公办教师的工资又不断地调整提高,因此民办教师的工资也作了适当地调整提高。至1988年,民办教师个人工资总额 (不含节支奖、书报费、班主任津贴等),中学人均月薪为100元左右,小学人均月薪为90元左右。
解放后,教师还享受福利待遇。1953年,县内开始实行公费医疗。教师所用医疗费、住院费均向国家报销。病重时,经医生出具病休证明即可请病休假,工资照发。
1966年粮价调整后, 每个教职工每月能领到3元的粮价补贴。1977年副食品调整后,国家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。1982年后,国家每月又增发洗理费,男教师2元,女教师2.5元。 到1986年,洗理费男的增加到4元,女的增加到4.5元。同年始,每个教职工每月可享受10元的生活补助费。
国家规定: 公办教师工龄满1年的,同父母、配偶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与其团聚的, 可享受探亲假,假期20~30天,标准工资照发。探望爱人1年1次,未婚者探望父母1年1次, 已婚者探望父母4年1次。此外,教师的婚、丧事也酌情给假,假期工资照发。女教职工生育,给产假56天,难产或双生者增加假期14天,独生子女假期半年,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产假期间的代课费由国家负担。 (教师离休、退休、退职有关规定,参看二十三卷劳动章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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