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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农业贷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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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27年(1938年) 7月至民国32年12月,中央农本局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农民银行、交通银行、 中央信托局及广西农民银行、 广西省合作金库等7个单位, 对全县累计发放贷款709.68万元,回收累计376.16万元,尚欠333.52万元。民国33年,由于日军入侵县境,加之通货恶性膨胀,一般农贷利率收入不足以弥补币值下跌的损失,出现“虚盈实亏”的情况,导致农贷终止。
解放后的1950年至1952年,发放农贷70.7万元(折新币),帮助3.92万农户购买耕牛、种子、肥料以发展生产。1953年,全县大旱、银行发放水利贷款2万元,种子贷款1万元,当年在完成粮食统购的同时, 收回到期贷款40.8万元。. 1954年至1957年,银行支持农村合作化运动, 共发放农贷391.5万元, 其中贫农合作股份基金122.68万元, 扶助农民买回耕牛375头,及购置小农具、肥料、种子、兴修水利之用。期间收回历年农贷263.4万元。
1958年后农业贷款曾一度大放大收, 面宽额大。 1958年至1960年3年中, 共发放农贷1389.4万元, 相当于前8年总数的2.7倍。在304个大队中,贷款的生产队占3398个,贷放面达100%。
1962年,贷款重点是产粮区和灾区(占63%),农贷有所收缩,全年为131.9万元。
1963年, 境内大旱,受旱面积53.26万亩,成灾面积43.32万亩,人畜饮水发生困难684个大队,发放首批农贷29.4万元,支持2243个生产队购回耕牛492头及种籽、化肥之用。6月后旱情更甚,又发放抗旱贷款26.9万元,支持生产队购抽水机33台,龙骨车1249架及油料之用。 同年,清理旧农贷,清出余额202.1万元,其中县豁免40230户,金额78.08万元;自治区豁免74户, 金额9.94万元;县专案上报179笔,金额11.73万元;短贷转长贷的616个队,金额22.5万元,社队归还的79.8万元。. 1965年, 县内贯彻“自力更生为主、国家支援为辅” 的贷款方针,以扶植农副业全面发展。当年发放农贷266.7万元,扶持生产队修建猪牛栏、 灰房、粪房、仓库等270座;购置新式农具598件,机电泵等综合利用机器211台。同年还发放财政无息贷款34.8万元, 扶助农民购买排灌设备25万元和扶助困难户购买口粮。 .1966至1976年, 境内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数额增多,农贷投放量相对减少。此期间共发放贷款1485.2万元,年平均135.02万元,最低年度(1968年)28.6万元。1971年以后,除发放一般性生产费用贷款外, 对生产设备和社队企业贷款逐年增加。 到1976年止这两项贷款共327.8万元, 占总贷款额的29.72%,扶助生产队购置中小型拖拉机257台。1978年,县内春寒、 虫灾、水灾、旱灾、寒露风等五灾俱全。为抗灾夺丰收,县发放各种贷款364.5万元;其中多种经营贷款30万元。支持11个公社扩种茶叶4000多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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