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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信用合作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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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27年(1938)后,由省交通银行,辅导设立县合作金库。其资金来源,由上级拨款及筹集股金。 县合作金库的股金始定为10万元,民国29年定为446万元。业务范围,以发放农贷为主,并兼营一般存款和汇兑业务。民国30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“辅导省各县合作金库调查表”反映全县经营亏损8.63万元。 (民国29年冬,农民银行接收农本局等单位所办各县合作组织,统一指挥农村金融机构)。
民国38年《全县年鉴》载:“民国31年,本县合作行政机构,设社会科办理,虽数度改隶,其工作如一,自日军入境,各级合作社,多遭瓦解,恢复较难。自奉令贷放合作贷粮谷后逐渐恢复,计有村街154个,社员29270人,58059股”。
解放后的1952年1月20日, 中国人民银行全县支行在湾山岗乡建立第一个全县乡级信用合作社。1954年全县145个乡建立信用合作社141个。1958年随公社、大队体制设置,信用社改为信用部, 由1957年的143个调整为168个。1959年有生产大队信用部362个。1968年改称大队信用社206个。1978年县建立龙水绍水石塘等3个公社信用社 (与银行合并办公,两块牌子,业务分开,单独核算)。当时有215个大队信用分社和46个信用站。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于1980年撤销大队信用社,建立17个公社信用社,27个信用分社,25个信用站,有干部职工190人。1984年建立全州县信用合作社联社。1990年有乡(镇) 信用社20个,县营业部1个,信用分社27个,储蓄部3个,共有干部职工235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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