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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工商贷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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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,广西银行全县办事处放款业务以活期、定期为主。活期放款对象为商业单位,定期放款对象是工业、矿业单位。在活期放款和定期放款中,抵押性质的放款占有一定比重。民国21年(1932年)放款利息月息大抵在8厘上下,尚视对象、期限而定。民国25年,农、工、矿3种借款利率,最低月息8厘,最高月息1分。普通借款利率,最低月息1分,最高不超过年息20%。民国31年以后货市贬值,金融业萎缩,贷款时放时停。
解放后的1950年至1952年,县人民银行发放贷款支持经济恢复和发展。发放的重点首先是扶助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,其次是对有利于国计民生和符合公私两利原则的私营工商业。到1952年底, 共发放贷款14.5万元,其中工业贷款3.4万元,商业贷款11.1万元。1953年至1957年,县内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,同时对农业、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,贷款重点是支持国营和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,对私人贷款加以限制。1957年末,贷款余额563.2万元,比1952年增加37.8倍,其中工业贷款8.9万元,国营商业贷款239.1万元,供销合作社贷款81.9万元,粮食贷款233.2万元,其他商业贷款0.1万元。1958年,大放财贸“卫星”,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,实行全额信贷的流动资金管理,同时取消商业、粮食两个系统的结算户,采取“进货借款”,“销货还款”的办法,致使信贷资金猛增。到1958年年底止,工商信贷年末余额1227.3万元,比1957年增长1.18倍,其中商业贷款1138.4万元,比1957年增长1.05倍;工业贷款88.9万元,比1957年增长8.99倍。
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,县内加强对信贷的管理,控制投放,开展清产核资,收回被占用的贷款246.7万元。 1963年,工业贷款44.1万元,比1960年的184.8万元下降76.14%;商业贷款1382.9万元,比1960年下降4.5万元。1966年至1976年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由于“左”的影响工商信贷又一次推行“进货借款”,“销货还款”办法,取消借款立据,视低息和无息贷款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,结果助长企业盲目生产和盲目进货,造成产品积压,资金浪费。全县机电产品报废损失金额294.04万元,区机械局报废降价损失(县内购销单位)251.59万元,冲销自有流动资金110.84万元,冲销银行贷款140.75万元。
1975年开始恢复和健全银行的各种规章制度,通过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,促进工商业的发展。1978年贷款余额5295.3万元,比1966年增长1.16倍。1979年后狠抓经济效益,对贷款实行“区别对待, 择优扶值和以销定贷” 的原则,支持国营、集体经济的发展,当年贷款4873.7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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