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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劳保福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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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8年8月24日, 区人事厅、财政厅对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作了调整。 调整后的标准为: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死亡,丧葬费调整为每人500元(包括火化、棺材、服装、掩埋、骨灰盒等一切费用) 。因工(公)牺牲人员,每人增加100元。此项费用由死者单位掌握包干使用。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:因公死亡,城镇每人每月30至40元,农村每人每月25元;因病死亡城镇每人每月25至30元,农村每人每月20元。1988至1990年共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2人,计币1121元。
1954年底以前,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家属生活补助,医疗补助,多子女补助等。1955年职工福利费按每人72分计,折币7.36万元 (1万元相当现在币1元) ;1957年规定以工资总额的3.5%,计算福利费提出使用;1958年县人委通知规定,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.5%提取使用; 1959年提取福利费28.02万元,平均每人18.5元;1960年提取福利费30.5元,平均每人25.70元; 1963年提取福利费35.89万元,为工资总额的10.74%,平均每人50.2元。从1969年起, 按工资总额的8%提取福利费,其中福利补助金2.5%,医疗卫生补助金为5.5%。此外国营企业可按国家规定, 按工资总额的3%提取企业奖金,如有不足,可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职工福利基金中解决。
职工奖励分物资和精神两种。50年代重视物资奖。1955年年终跃进奖金2.32万元。1960年, 工业部门实行一次性奖金895元。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停发年终跃进奖,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,每季发放一次,为月标准总额的20%;在不超过本地区奖金总额的原则下,每季度劳动部门(计委)根据各部门计划完成好坏,有权进行适当调整。计划完成好的奖金率可定高一点, 但不得超过标准奖总额的5%,奖励面80%左右。对井下炉前等工种,分三等增发一次奖金,平均每人15元。1966至1976年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物资奖励受批判,偏重精神奖励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恢复物资奖。1979年全县46个企业发放综合奖17.9万元,超产奖9.25万元,节约奖、优质奖3万余元。
离休、退休、退职 按国家规定,党、政机关、群众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干部、职工,正常离、退休男年满60周岁,女55周岁,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,若未达规定年龄或工龄,但因病或因公致残,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,可提前办理退职手续。
从事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,男满55周岁,女满45周岁,连续工龄10年以上可以退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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