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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劳保福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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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5年国发(1985) 6号文件规定: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、退休人员,除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外,从1985年5月1日起,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;国营企业一般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。
1987年全州县成立了“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”,同时,建立了“全州县养老基金统筹委员会”。对社会养老基金实行全社会统筹,变以往养老费完全由企业负担,过渡到由全社会负担。解决养老退休费用时轻时重的现象,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有了保障。
社会统筹对象为全民固定工、劳动合同制工、集体工、临时工和个体工商户,其统筹标准;全民固定工为标准工资的10.5%,1989年改为15.5%;劳动合同制工,按标准工资的18%。其中用工单位交15%,个人交3%;临时工15元,其中用工单位12元,个人交3元;集体工按标准工资的15.5%,用工单位交纳;个体工商户由个人交纳18元。1987年到1990年,全县共有118个单位0.84万人,参加了养老金统筹,其中全民单位107个0.83万人,集体单位11个91人,共收缴各种养老金783.5万元,支付离退休费用730万元,受益单位35个,占参加统筹单位的29.66%,劳动合同制工人100%参加社会养老保险。
1988年提高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 1949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11日参加工作, 工龄在30年以上,增加原标准工资的25%;1949年12月12日至195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,工龄30年以上,增加原标准工资的20%,连续工龄不到30年,增加原标准工资的15%。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,工龄在30年以上,增加原标准工资的15%;连续工龄20年不满30年的,增加原标准工资10%; 工龄不满20年的,增加原标准工资5%。退休费和困难补助费之和不足40元的,按40元发给。因工致残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不足50元的,按50元发给。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不足35元的,按35元发给。
1989年,对长期临时工退休问题规定 1971年11月底以前,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,符合1978年国务院国发(1978) 104号文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,可以办理退休退职。1990年办理退休6人。
1990年,给退休干部先普调一级工资,后补助每人10元,每个退休干部每月增加退休费18元。退休费低于60元的补足60元。在保证60元的基础上再普调一级工资。
全县到1990年底干部退休1876人,其中行政机关192人,事业单位1067人,企业单位617人。工人退休1082人,退职126人。


职工劳保福利费情况表
表23~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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