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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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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立“全县转业建设委员会”。负责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。当年共接收安置转业建设军人1715人, 其中营级2名、连级1名、排级36名、班级335名,余为战士。根据党和政府对转业建设军人的安置政策规定:在政治上,原来是干部的,只要出身历史各方面都好,在可能的条件下,一般按原级别使用;原是民兵或会员的,仍为民兵或会员。在经济上,土改时未分得土地的,回来后满足其土地法规定应得份量。个别地富出身不愿回本乡的,除罪恶大的报告政府处理外,罪恶不大的,而群众又不欢迎其回家的,可以动员另找地方安家。 回乡参加生产建设者, 均不保留军籍,家属不按军属待遇。安置到农业生产的1617人,手工业16人,小商贩5人,读书5人,政府机关工作19人,,经济部门9人,小学教师34人,卫生工作4人,师训班6人。1956年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”。到1959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0.45万人,退伍军人880人。
复员退伍军人本着“从哪里来,回哪里去,妥善安置,各得其所”的原则。1965年退伍军人73人,凡来自城镇居民和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全部给予安排工作。
1976年, 全县共接收回乡复退军人470人,其中共产党员308人,共青团员156人,青年群众6人。复退军人有汽车司机12人,医务人员15人,技术兵种125人。
1980年接收复退军人844人,其中城镇95人,农村749人。他们之中有超期服役和参加自卫还击的战士,又有因部队整编精简中途退伍的。既有各种技术兵种,又有伤残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。除原系城镇户口的95名安排就业外,回农村749人。同年,根据上级指示精神,将原系农业户口,二次重返前线退伍的76名老兵,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安排在乡镇计生站和水电、供销系统等单位工作。
1985年退伍军人255人,其中农村225人,城镇30人。志愿兵4人,女兵1人,二等残废军人1人,三等残废军人1人,除回农村218人外,其余均安排就业。
1990年退伍军人275人,其中农村173人,城镇102人,安置就业102人。到1990年底止,全县志愿兵复员0.45万人,退伍义务兵1.11万人。其中城镇0.31万人,农村1.25万人,共安排工作0.42万人。(复退军人在地方发挥的作用见军事卷退伍安置目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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