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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拥军优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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拥军彰属
解放后,每年“八一”建军节和春节,县党政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,到军队驻地进行慰问,邀请军队首长到地方开军政座谈会,派出文艺队、电影队到部队驻地演出放映,开展军民联欢。春节期间,人民政府组织人民群众给烈军属、残废军人,敬送慰问信和慰问品。区、乡和机关单位请烈军属、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开座谈会。每隔几年,县召开烈军属、残废军人、 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,表彰优抚对象中的先进人物。如1965年12月县召开318名烈军属、 复退军人积极分子代表会议, 进行形势、备战备荒、阶级斗争、革命传统教育。1978年3月, 县召开烈军属、 残废军人、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,代表351人,表彰烈军属529人, 残废、复员、退伍军人1163名。咸水乡鲁塘93岁的革命烈属丁妈妈,人老心红,为革命不惜牺牲一切,两个儿子为革命事业光荣献身,她无限热爱党,热爱毛主席,永葆贫下中农的阶级本色。 1978年,全县优抚对象9500多名,其中被选为大队干部321人,生产队干部2187人,民兵干部1161人,赤脚医生和民办教师198人。
优 待
县人民政府对烈属、军属和残废军人生活给予妥善照顾,对家住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,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退军人,实行“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”的优抚工作方针;对家住城镇的,定期定量补助,保证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。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改变,先后采取了代耕田地,优待劳动工分和优待现金等办法。
1954年, 全县有烈军属、 残废军人2987户11274人,总田亩21923亩,代耕7056亩,占32.18%,发放生产生活补助费2.89万元,优待11130人次。
1961年开始,全县开展对烈军属实行优待劳动工分补助,补足达到生产队人均工分,分钱分粮。1961年全县优待烈军属、残废军人871户,3293人,优待劳动工分20.63万分,分配优待粮食6.71万公斤, 现金1.6万元。通过优待,烈军属、残废军人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一般社员。
1970年10月12日,开展优待检查工作。据18个公社统计,共优待烈军属、残废军人2026户、9944人,优待现金9.26万元,享受优待的占优待对象的74.6%。
1980年后,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,烈军属、残废军人的优待,由工分补助为主的形式,改为直接优待补助现金。烈军属的优待金由大队向生产队统筹。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,困难少的少优待的原则。1981年全县共优待1186户,人民币4.95万元。1985年开始,全县改为以乡镇统筹优待。是年全县应优待1022户,其中义务兵家属948户;评定优待869户,4012人,金额7.48万元,每户平均86元,占应优待的85%。农村义务兵优待由1986年的每人111元,1990年提高为600元。享受抚恤的烈军属每户优待200元,残废军人150元,孤老复员军人100元。全年共优待1232户,发放优抚款49.01万元。烈军属优待逐步走向制度化、社会化、法纪化。县民政局1985年在全州火车站北头,新建光荣院,吸收县内的孤老烈属、残废军人、复退军人入院养老,欢度晚年。基建投资12万元,设24个床位,有娱乐活动室及文体设施。现有老人20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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