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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劳保福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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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6年,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、县工业局、劳动局和公司组织了五次矿山安全大检查。全县矿山安全管理走向正轨。同年12月28日,县劳动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对违反劳保法的单位下达《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》。违反劳保法规的单位接到指令书后,在一定期限内不改的,根据情况给予1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。
通过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贯彻执行,企业领导普遍提高了对安全生产的认识,把安全工作列入承包责任制内,对职工安全素质有所提高。近几年来,尽管时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,但未发生特大恶性事故。

1986年~1990年安全事故情况表
表23~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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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 利
干部、职工生活福利待遇(包括离休、退休、退职)的丧葬抚恤、医疗卫生、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设施费等10余项目。还有其他奖金、以及例、事、产、病假等。
1953年,国家劳动部公布了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》。条例规定: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,尚能工作的职员,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。如工资减少30%以上的,一律补助残前工资的30%。 工人职员因病停止工作,连续医疗6个月以内者,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付给部分工资。标准如下:在企业未满两年者,付给本人工资的60%;满两年未满4年的, 发给本人工资的70%;已满4年未满6年的,付给本人工资的80%;已满6年不满8年的,付给本人工资的90%;已满8年以上的,付给本人工资的100%。
工人职员因病停止工作连续治疗超过6个月的, 病假期工资停发,改由劳保资金按月付给救济费。 其标准:在本企业不满1年,付给本人工资的40%;满1年未满3年的,付给本人工资的50%;3年及3年以上,付给本人工资的60%。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死亡时为止。
丧葬费和供养规定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,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,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每月付给供养抚恤费: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,付给死者本人工资25%;供养2人的,付给死者工资40%;供养3人或3人以上者,付给死者工资50%;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。
工人职员非因公死亡,由劳保金发给2个月工资作丧葬费。并发给供养抚恤费,供养1人付给死者工资6个月; 供养2人付给死者工资9个月;供养3人或3人以上者,付给死者工资12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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