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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度、量、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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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量衡器具演变
清末至民初,县城有大平及九五尺,乡村多用裁尺,用以度棉织、麻织或丝织等物品。量酒、 油等液体的有1斤、半斤、4两、2两等器具。量谷的器具有桶、斗、升3种。此3器又有大、小之分:大桶容量为2小斗,小桶容量为1小斗零3升;大斗(又名衡斗) 容量为17升,以8斗为1石;小斗(又名罗口斗) 容量为15升,以2斗为1桶(一般是4桶为1石,亦有5桶为1石的),大升的容量为小桶十分之一,小升的容量为小斗十五分之一(县城常用大斗,乡村则各随其习惯,无通用量器)。衡器:有汇(窠)子秤、广秤、家秤3种。汇(窠)子秤1斤,合广秤1斤零8钱;合家秤12两或13两不等;家秤重量不一致。民国20年(1931),县内沿用广东通制,亦有湖南商人来全所制的杆秤,其标准无统一。是年冬,民国政府颁布全国度量衡新制标准。22年,县政府推行度量衡新制度,全县列为广西省第一期完成划一的县份之一。度量启用公尺、市尺,1市尺为10寸,等于三分之一公尺;衡器用公斤、市斤、1公斤等于2市斤;1市斤为16两。33年,广西田粮处奉财政部当年10月18日训令,各省征收粮食应以市制量为准。36年8月, 广西省政府电令各县田粮处按《量器与衡器折算法》办理,折算标准,规定每石稻谷为108市斤,小麦为145市斤,玉蜀黍为135市斤,熟米为160市斤,糙米、大豆、豌豆均为150市斤,大麦、高梁、甘薯均为140市斤,燕麦为120市斤,小米为125市斤。
解放初期,商民店铺大多数仍沿用16两市制杆秤,以及1斤、半斤、1两竹制或铁皮酒提、油提。1951年,县粮食系统所属机构首先使用台秤(磅秤)。1953年,1市尺和2市尺两种规格的竹木直尺,开始在各百货、五金商店使用。1959年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推行公制,保留市制,逐步淘汰旧杂制, 市制一律改10两为1斤。1960年以后,商业、供销系统相继使用台秤、案秤。随着“米制”的推行和工业生产的发展,度量衡器亦逐步演变。测量长度器具由简单的竹木直尺发展为皮尺、钢卷尺、钢直尺、钢布皮尺,以及应用于机械工业精细加工的高、深游表卡尺、千分表、万能表、压力表、电度表、电流表、水表。近年开始应用测微计、光学计,小型工具显微镜等精密测量仪器、量具。1970年以来全县粮油购销普遍使用售油机,各种玻璃刻度量杯、量筒、量瓶也用于各种工业及其他化学分析。衡器由木杆秤发展为案秤、台秤、字盘秤、地中衡、电子秤。
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《关于改革中药处方用品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》,戥秤一律使用以克为单位、毫克为辅助单位的新秤,废除了以两、钱、分为计量单位的旧制戥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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