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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物价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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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后,县物价管理工作,始终坚持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”的原则。1950年县成立工商科,兼管物价工作,对市场实行计划管理,同时采用多种经济手段,制止物价上涨。如县贸易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 采取吞吐方式,调剂市场,平抑物价。1951年8月,黄豆大量上市时期, 由于投机商贩抬价抢购,每50公斤上涨到10元,贸易公司即以每50公斤8元抛售一部分,上涨风潮即被平息。
1953年11月, 国家对关系民生的粮、油实行统购、统销。1954年8月对棉花实行统购、凭票供应政策。开始限制私商经营粮食、油脂批发业务,由国营、合作社统一掌握。1954年,县成立物价联合办公室,并由国营单位抽出专人集中办公。1956年在稳定物价后,继续采取缩小“剪刀差”的方针,适当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,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。
1959年,县物价工作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办理,各局和公司新订或调整的价格,由计委审批。同年,根据稳定物价、发展生产的精神,贯彻国家价格政策,规定:1.属于国家统购、统一收购和其他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及工业、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,由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掌握管理。2.属于国家收购的商品,公社在完成国家任务后的多余产品,在公社范围内通过购销部门收购时,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牌价出售;国家没有规定购销价格的商品,在公社范围内的购销价格和饮食服务业的销售价格、营业牌价,由公社根据国家价格政策,自行掌握管理。
1961年,根据中央发布的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(修正草案)》,开放集市贸易市场,对自由市场实行放开政策,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,以促进生产的发展。1964年元月,成立物价委员会。同年10月,县物价委员会会同供销系统物价员,对石塘供销社商品销售价格和农产品收购价进行重点审查。 审查百货、文化、针织、日杂等457个品种的销售价,其中偏高的236种, 偏高平均幅度9.8%;偏低60种,平均偏低4.9%。审查农产品收购价59种,错价的28种,其中高于牌价的15种,平均偏高11.7%;低于牌价13种,平均低2.18%。在上述工农产品差错价格中,属于漏调的41种,迟调的42种,擅自提价和降价的83种,物价员订错的73种。通过物价审查,使物价政策得到正确贯彻。
1976年12月至1977年5月, 县组织工作组28人,检查311个基层供销社12个分社347个仓库和门市部,另加9大公司,共检查购销价格30404个,正确率达98.8%;收购商品1506个,正确率占63.3%;生产资料2865个,正确率占90.34%。1979年11月县组织100人的物价大检查队伍, 共检查198个单位的13508个商品购销价格,差错的有546个,占4.04%;其中错高的360个, 错低的186个。有8个单位违纪多收款6.34万元,少收款0.06万元。其处理措施是多收款退回给群众,无法退回的全部上交财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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