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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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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初期,县内经济合同,仅限于机关、国营和合作企业内部。1952年县贸易公司签订购销经济合同61份,金额39万元。1962年至1978年,县内经济单位所签包销、代购、代销、农副产品预购加工订货等合同,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和检查。
从1979年起,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县内各单位之间经济合同的管理。1982年共签订合同3746份,金额724万元,其中农商合同3722份,金额602万元。经签证的23份,金额12万元。1983年共签订供销合同、信贷合同580份,金额152.3万元,全部经过签证,是年处理经济合同纠纷4件,调解1件。1984年,全县1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全面开展工商、农商、商商之间的合同签证工作, 当年共签订购销、信贷合同208份。1985年3月成立经济合同股,配专管干部5人。 同年4月成立全州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,委员7人,下设仲裁庭。当年签证合同2398份,金额2997万元;并处理纠纷17件,金额380.9万元;调解10件,金额148.9万元;仲裁3件,金额1948万元;确认无效合同4件,金额37.2万元。
1987年, 签证的合同738份,金额349.2万元;处理纠纷申诉18件,受理6件,金额42万元; 结案5件,17万元。同年接待咨询250人次,开办企业负责人、业务人员学习班3次,参加学习500人,深入企业检查合同300份。1989年,签证合同49份,金额622.8万元;调解2件,金额19.2万元;裁决1件,7万元;查处违法案件1起,罚款0.25万元。当年咨询200个单位,评定守信用合同企业7个。 1990年,签证合同50份,金额975.9万元;申诉纠纷案件8件,金额33万元;调解6件。当年检查合同300份,126万元;评定重合同单位10个,其中连续被评6个;为加强仲裁工作,并在石塘绍水两镇设仲裁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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