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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度、量、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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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6年7月1日起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和国务院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》,重量单位以千克(公斤)或克为单位的木质或金属杆秤逐步推行。并以全政布(1989) 7号布告限于1989年下半年起全部使用公斤秤(千克秤),取消原市斤制旧秤以及市制量提和各种市尺,台秤、案秤包括市制、公制混用的标尺或增铊同时禁止使用。
计量器具生产
民国18年(1929)湘人龙绍霖在县城开设永昌祥秤店,生产广秤及绳纽秤3000支。25年,龙绍霖等3人合伙开办全县大通度量衡制造厂,年产木杆秤10000支;还生产1市尺、2市尺两种规格的木直尺。该厂配有尺子标准器各1套,铁砝码1套,产品由县政府派人检定。
解放后,1953年由县工商科派人开始对计量和衡器产品进行出厂检定。1955年成立全县制秤生产合作社,有社员10人。1958年成立全县通用机械厂,制秤社改为制秤车间。1961年恢复制秤合作社。 1969年开始试制500型台秤,经过五年研制,于1974年正式投产,并纳入国家计划产品,其年产量:1974年仅500台,1979年增至4000台,(年底停止生产) 。产品由桂林地区五金交电批发站包销。1986年,全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,轻工部对全国杆秤行业,实行定点生产。全州衡器厂被列为广西9家定点厂之一,年生产杆秤700支。1987年发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10家,其中集体企业2家,个体户8家;年生产杆秤5363支,定量砣6000个。1990年增加到12家, 年底生产杆秤5524支,定量砣4600个,砝码627个。其产品除供应全州县内外,还销往灌阳、兴安等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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