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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粮油销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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粮食销售
解放前,城乡粮食都是自由买卖。晚清至民国,县城及柳铺、庙头黄沙河石塘等地有米行60余家,专营粮食交易。正常年景,市场尚能供应需求;一逢荒歉,地主囤积居奇,私商豪绅趁机垄断市场;新粮压价收购,荒月高价出售,大发横财。广大缺粮贫民,深受其害。民国35年(1946)夏全县大饥。县城无米上市,市民十有九家断炊,官绅蒋余荪竟将大批囤粮外运牟利,激起公愤。在中国共产党全(全县)灌(灌阳县)特支的领导下,爆发了震撼桂北的阻米、抢米斗争。
1950年6月, 国营县粮食支公司,开展城乡粮食购销业务。从是年7月至翌年6月,共收购稻谷8700吨, 糙米1215吨, 白米900吨; 抛销稻谷1210吨,糙米1110吨,白米1065吨。1953年6、7月间,县境市场粮食销量突增,便从南宁、桂林倒运大米1500吨,以济脱销,稳定物价。
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,对城镇人口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,重体力劳动以适当照顾;部队、机关、团体,由各单位按实有人数列计划,报主管部门核批后,发给粮证购粮;旅店、饮食行业则按正常用量水平,定额供应;对农村缺粮户,由各乡造具名册,经审核后统销。
1955年11月,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是:在核实人口、工种的基础上,以人定量,凭证定点供应。供应的粮食一律为成品粮(下同),其政策是“节约归已,超吃不补”。

1956年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
表14~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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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0年10月份起,除高温、高空、井下作业及专业装卸工的供应标准不动外,其余的将定量标准分别压缩0.5~1.5公斤, 居民压缩0.5公斤,全县非农业人口人均月定量水平控制在13.5公斤之内。
1963年12月至1964年6月, 县人民委员会号召国家干部,每人每月节约0.25公斤,城镇居民、 小学教师, 干部家属节约1.25公斤。当时月定量水平压缩为:特重体力劳动18.5~21.5公斤;重体力劳动16.5~18公斤;轻体力劳动13~14公斤;县、社机关干部13.5~14公斤;高、初中学生13.5~14公斤;十周岁以上的居民12公斤;以下每低一岁分别减0.5~1公斤,未足周岁为3.5公斤。
1971年5月1日起, 对非农业人口月定量普遍提高1公斤。1985年,全县非农业定量人口43515人, 比1962年的26481人,增64.3%。月定量水平人均16.34公斤,一直延至1990年未变。
1990年,非农业定量人口为49321人,比1985年增长11.77%。从1989年元月起,凡月定量口粮14.5公斤以上的干部职工, 每人每月节约粮食指标1公斤支援灾区。 1990年, 全县28334人,支援灾区大米指标340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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