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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粮油价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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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前,粮油价格历来有“早晚时价不同”之说。民国37年(1948年)元月大米每市斤价国币4500元, 到12月份则涨到219万元,增长486.67倍。食油元月份每市斤2.4万元,9月涨至203万元,暴涨84.7倍。
解放后,粮油购销价格,在稳定的基础上,有计划地逐步调整。1953年,实行粮食统购统销,其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。
1954年,县财政经济委员会,制订了县内收购点粮食购销价格。如县城三号白米50公斤(下同)购价8.7元,销价9.5元;大西江收购点购价7.7元,销价8.3元。1957年10月,购价调低0.1元至0.15元, 销价未动。全县平均收购价是8.34元,销价9.15元。花生油、芝麻油每50公斤(下同) 全县平均收购价54.9元,销价67.42元(其中花生油每50公斤低0.05元);茶油购价51.46元,销价62.91元;菜油购价46.8元,销价53.18元。
1958年,部分粮食调升收购价,销价未动。县镇三号稻谷由上年的5.7元,调到6元;大西江由5.14元调高0.25元。
1960年,粮价又一次调整,豆类及油料作物提高收购价20%至30%,稻谷当年平均价比1957年提高8.1%, 三号稻谷的购价,县以下收购点,凡购价不到5.8元的一律调到5.8元。这样,由原平均收购价5.7元,调至5.98元,提高4.9%。稻谷品种级差,统一以三号稻谷为标准, 四号谷低0.3元,二号谷高0.3元,一号谷高0.7元。购价提高,销价未动,形成倒挂现象。
1961年,稻谷、豆类和其他杂粮的购价再次调升。等级差价是:稻谷杂粮以中等规格挂牌,上下各差3%;豆类、薯类差5%;油脂(料)二级低于一级8%,三级低一级14%。
1964年元月1日起, 为逐步改变倒挂现象,凡国家按农村统销供应的口粮、种子粮、品种兑换粮和菜农口粮等,把销价提高到与购价相平。1965年4月1日起,对城镇粮食统销价格一律提高到与农村和行业用粮的销价相同。但对工人和十八级以下(含十八级)的干部,每人每月发给3元的粮差补贴。 1979年至1990年, 国家共发给全州县职工、 干部粮油差补贴1504.01万元。
1966年7月, 粮食统购统销价又进行了调整,实行同一品质同一价格,取销地区和等级差价。
食油统购价, 其中花生油提高27.78%, 芝麻油提高14.29%, 菜油和茶油分别提高24.71%、 9.26%。花生油、菜油、茶油每50公斤,销价高于80元的调低为80元;低于80元的仍维持原价不动。芝麻油高出90元的调为90元;低于90元的仍维持原价销售。
从1985年到1990年,对农村从事农、林、牧、副、渔业生产的缺粮人口口粮,各种补助粮、种子粮、饲料粮、救灾粮,以及其他粮的销售,都实行购销拉平。对工业用粮一律议价供应。但按政策规定吃市镇定量供应粮的人口口粮,仍按原价售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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