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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粮油销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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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量外补贴 包括干部、职工因出差或参加农村中心工作的补助粮和夜班补助粮、会议补助粮、民工补助粮等。凡来自农村的高、初中学生,自带口粮达不到学校规定吃粮规定的由国家补足。1986年,除干部顶班生产,夜班补助,大、中院校师生实习补助和脱产电大学员等仍继续实行补助外,其余取销补助。1988年,只保留大、中院校师生实习补助外,其余均不给补助。只有到农村实行“三同”(同吃、同住、同劳动)的下乡干部,月定量口粮补足到18公斤。
工商行业用粮 1957年以前,按计划凭证供应,复制加工的食品均凭粮票购买。1962年,市镇行业取销计划供应, 改为凭票购买,粮票周转。1964年7月起,平价行业用粮按非农人口每月平均2公斤安排。1966年2月,改平价三分之二和议价三分之一供应。除豆浆、油条、甜酒和小糕点免票供应外,其他熟食或复制品一律凭票供应。所收粮票缴交粮食部门,不作周转。1972年后,饮食行业平价用粮标准,县城仍按原定量未动,县以下各圩镇按总人口平均1.1公斤安排, 使用于不收粮票的小副食品。至于包子、面条、米粉、米饭等12个品类继续采取凭粮票平价供应和免票议价供应,收回的粮票作周转。食品行业用粮,1955年至1985年, 年均供应116.7吨。全州火车站站台旅客用粮,从50年代起,一直实行免票平价供应,每月安排7.5吨到9吨。工业、手工业(如浆沙、浆湖、电池等)作为原料或辅助原料使用的粮食,由生产单位造具计划,经审核发证供应。1986年起,对饮食行业免票食品用粮,由原按人口核拨指标改为拨给铺底周转粮, 凭上交收回粮票平价供应, 免票食品一律议价供应。1988年以后,对工商行业用粮及全州火车站站台旅客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。
从60年代起,中央和自治区对全州湘山酒厂每年都有专项指标安排。1976年至1984年,共下达大米指标30380吨, 年均3376吨。1982年至1984年,县里安排大米2500吨。1985年以后, 中央和自治区停止此项粮食指标下达, 只有县内安排一部分综合价和议价粮供应。到1990年,年约供应5000吨,其价格每50公斤大米,略低于市场粮价3元至4元。
70年代起,自治区每年拨给全州县粉丝专用粮(绿豆、蚕豆) 250吨。1982年到1983年,每年为400吨。 1984年以后,因此类小杂粮已退出统购范围,自治区便停止平价指标下达,全部实行议购供应。
饲料粮供应 从1956年起,对市镇居民饲养从事运输生产的骡、马,国营食品部门短期饲养或中转育肥的畜禽,国营、县、社兴办的畜禽良种场饲养的良种畜禽所需饲料粮,均根据不同情况, 分别按标准计划供应。1959年至1966年,共供应贸易粮485吨,年均60.6吨;1975年至1985年, 供应2585吨,年均235吨。1986年7月1日起,只对畜牧、水产系统每年有部分保种专项饲料指标下达, 年约200吨,其价格按下达文件规定供应。至于其他饲养粮一律取消平价供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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